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定期定额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20
实施时间: 2020-3-20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5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现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1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25%,2020年2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50%,到期后恢复到原定额。
  二、对纳税人定期定额的调整工作,由黑龙江省税务局后台批量处理。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按照“我要查询”—“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信息查询”路径,查询核定月经营(所得)额。2020年1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于2020年4月1日后查询;2020年2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于2020年5月1日后查询。
  三、纳税定额调整的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工商个字[2015] 2016/1/1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 2017/5/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京国税发[2007] 2007/5/3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面向个体工商户推行网上申报方式的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7/8/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 青地税发[2007] 2007/4/1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 黑财资[2022]17 2022/4/16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 大地税发[2008] 2009/1/1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 青市监字[2023] 2023/3/2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 津政办规[2024] 2024/9/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 粤国税发[2008]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