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扶贫办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税法[2019]1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2
实施时间: 2019-4-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6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兰州新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开发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报经报省政府同 意,就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的事项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幅20%的高限即144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上幅30%的高限即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各市(州)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反映。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甘肃省财政厅国 2023/1/1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 苏财税[2023]23 2023/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 大地税函[2014] 2014/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税[2017]15 2017/9/25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 黔财税[2023]8号 2023/1/1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执 青财税[2023]9号 2023/9/1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1/6/1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 闽财规[2023]21 2023/1/1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税[2019]13 2019/1/1
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 粤财税[2023]34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