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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有关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发改产业[2020]86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2-18
实施时间: 2020-2-1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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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全力保障我省医疗防护紧缺物资供应,迅速提高疫情防控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要求,为规范疫情紧缺物资收储管理,各市州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参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抓紧审核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省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名录,作为省内争取国家扶持资金、给予资金补助补贴优先支持企业。企业需按照核定产能满负荷生产,并按照统一要求安排产品调拨。同时,加强名单信息共享,做好与有关金融机构等沟通衔接,落实好优惠贷款利率等相关政策。
  二、加大对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根据财政部等5部委印发的《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护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印发的《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护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甘财金〔2020〕7号)精神,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进行贴息。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对于列入全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提供利率不超过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优惠贷款支持,省财政给予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的支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最大限度支持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三、鼓励企业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
  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和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生产《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帮助其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生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提高我省防护物资自我生产、自我保障能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资质、生产场地、设备采购和原材料采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指导企业科学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四、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解决企业后顾之忧
  研究设立疫情防护物资收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充分发挥省级应对疫情统筹统配集中储备仓库作用,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企业多生产的《产品目录》中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省、市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紧组织企业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时交付使用。收储物资由省工信厅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加强我省应急物资储备建设,扩大收储范围,制定我省政府收储采购目录,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
  五、多措并举保证医疗防护物资正常供应
  发挥省应急周转基金作用,对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在原有费率基础上再下浮20%。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相关部门统筹现有各类涉企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在支持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对纳税人运输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创新审批方式,加快医疗防护物资项目落地
  对疫情防控期间新上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项目,各地、各部门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等相关资质,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实行临时审批等应急措施,大力支持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眼罩(含医用防护面屏)、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隔离服等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项目“不见面”审批,打通“无纸化”申报、审批渠道,全面推行网上收件、审批和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原件的,推行承诺制,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专项项目,2020年各级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资金安排,对符合支持方向的,可适当降低投资额度标准,并优先考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要求,创新招投标工作,落实好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在线投标开标及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以不招标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七、加强交通运输保障,确保医疗防护物资顺畅
  各地发改、工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部门的协调,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落实高速公路优先保障免费通行政策。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可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省高速公路局网站、甘肃高速APP下载已经公布的《通行证》式样,自行填写、自行打印、随车携带,享受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按照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收费、不检查、优先通行的原则,最大力度简化流程,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生产原材料、产品运输、医疗物资调进及医疗物资配送等重点运输。
  八、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求转变,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工信、财政等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九、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
  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落实全过程合规的主体责任和严格出厂检验与放行要求,确保相关物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凡收储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物资或劣质物资,一律不得收储。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的督促检查,加强履约情况监督,对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严重违约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健全对市场的监测调控系统,严厉打击扰乱价格秩序、违反价格规定、哄抬物价的不法行为。
  十、做好生产要素保障,积极帮助企业稳定生产
  深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要求,全力保障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用电,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有困难的,疫情防控期间欠费不停电;推行“不见面”网上办电服务,鼓励企业运用“网上国网”APP进行线上办电,提升办电效率。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气实行预付款制度,在预存金额不足或透支情况下,要不停气保供保运转,疫情结束后再行结算,免除启动一级响应以来部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和月计划完成销售气量的违约责任;对省内新增或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气,坚决做到“增一家保一家”。足额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用地手续。对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保障物资供应扩能生产的企业新增用能量,由省级统筹平衡,可在对相应市州年度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考核中予以剔除,为防控疫情物资生产提供用能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消除企业生产经营后顾之忧,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提高重点紧缺医疗物资产能产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件: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附件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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