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 > 其他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9]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9-12-16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  政  部
  2019年12月16日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六、附则
  (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规定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相关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碳 闽发改生态[201 2016/11/30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 闽发改生态[201 2016/11/3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 津发改环资[201 2015/5/29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政府令第 2016/9/2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 津政办发[2016] 2016/6/1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75号 2024/5/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 京发改规[2013] 2013/11/20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 2013/12/27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 闽发改生态[201 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