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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9-11-29
实施时间: 2020-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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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现就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即将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公告,对在成都市范围内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政策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继续维持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政策不变。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征率
  1.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4.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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