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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收取“承租权买断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0-14
实施时间: 2019-10-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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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收取“承租权买断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宁税发[2019]65号)收悉,经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出租方将商铺的经营使用权以“承租权买断”的方式一次性出租给投资者或经营者,后者成为商铺唯一、排他的承租权人,承租方未获得商铺所有权,符合营业税中租赁业务的本质,即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故原则上认为出租方收取“承租权买断金”为租赁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此复。
  2019年10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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