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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振兴[2019]140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开发银行 科学技术部 自然资源部
发文时间: 2019-8-26
实施时间: 2019-8-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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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设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2017年,五部委支持有关城市(经济区)建设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两年多来,首批示范区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以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更新改造为重点,统筹推进创新能力提升、营商环境优化、实体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修复,有效激发了城市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为全国传统工业城市转型升级探索积累了一批经验,示范区建设初步实现了预期目标。在此基础上,经地方申报、专家评估和统筹研究,拟支持北京京西、大连沿海、黑龙江大庆、江苏徐州、江西萍乡、河南西部、广东韶关、贵州六盘水等建设第二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同时,就新时代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五部委将进一步落实有关政策文件,研究细化投资、创新、产业、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示范园区和重点园区建设。各有关省(区、市)要完善省级协调推进机制,组织示范区所在城市(区)全面实施建设方案,加快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示范区所在城市(区)人民政府要增强新时代做好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狠抓政策落地见效,以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带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重点任务
  第二批示范区所在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评估意见,组织对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抄报五部委。首批示范区所在省(区、市)有关部门要结合2017-2019年示范区建设进展和年度评估,组织开展示范区建设方案修编,由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并抄报五部委。建设方案要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夯实实体经济发展基础,增强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提高集聚产业和人口能力,加强高效集约节约用地和生态保护修复,明确产业转型和城市更新的目标、定位和分阶段重点建设任务,积极探索加快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建设的新机制、新方法,加快建立健全创新驱动的产业转型升级内生动力机制,形成以园区为核心载体的平台支撑体系,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基地,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全面提升。
  三、完善年度评估
  总结2017-2019年年度评估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年度评估机制。健全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年度评估评分指标体系,量化统计数据重点评估所在城市主要经济指标和空间利用指标,以及示范园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结合开发区建设用地集约节约状况专项评价结果,专家组定性评分重点评估示范区建设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做法等。优化城市自评、省内初核、第三方评估和各省交叉评估的年度评估流程,简化操作,突出工作实绩,力戒形式主义。
  四、突出奖惩激励
  将示范区建设成效与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表彰激励相结合,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区,优先报请国务院办公厅给予通报表彰,大力落实各项激励政策,并对其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在全国进行宣传推广。将示范区建设成效与中央预算内投资相结合,对年度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示范区,增加年度资金切块额度。将示范区建设成效与各项支持政策相结合,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示范区,优先安排各类试点示范和政策支持。定期组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区有关经验做法,指导评估结果为较差的示范区分析原因、借鉴经验,更好推进示范区建设。对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城市,允许增加示范园区数量,允许所在省(区、市)再推荐一个城市建设示范区;对连续三年评为较差的城市,取消示范区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政策。
  附件: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 然 资 源 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19年8月26日

相关附件:
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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