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档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会计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资[2011]26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4-6
实施时间: 2011-4-6
法规类型: 会计档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8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
  近期,我们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核工作中发现,个别单位违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的规定,自行销毁未经批准处置资产的档案会计资料,使单位在处置资产时,无法提供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为严肃会计核算工作,保证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的会计核算记录是处置资产的必备依据,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固定资产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固定资产没有进行处置的,各单位不得将相关明细账及原始凭证销毁,要按照规定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2、固定资产处置后,要按照规定将相关明细账(卡片)继续保管5年。
  3、其他资产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如果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的事项及其他未了事项,相关原始凭证要按照规定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不能销毁。
  二、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未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销毁资产档案的单位,在申请资产处置时不能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财政部门不予下达调整财务会计账目的批复。
  大连市财政局
  2011年4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 辽财会[2016]23 2016/4/14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津财会[2017]20 2017/3/6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苏财会[2025]25 2025/3/3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深财行[2008]17 2008/3/1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浙财资产[2024] 2025/2/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2025/4/3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浙财会[2016]6号 2016/1/29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 甬财政发[2017] 2017/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 财资[2015]90号 2015/12/23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大财会[2018]18 201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