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9]119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6-24
实施时间: 2019-7-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知识产权局,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2019年7月1日前,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按照原标准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政策及收费标准。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收费。
  四、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4日
  (联系人:张力航;联系电话:55591753)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使用“天津市行政 津财综[2001]65 2001/9/2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 津财综[2011]37 2011/6/20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第三批实施“票款分离”征收管 冀财收管[2003] 2003/4/16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和停征部分 晋财综[2015]15 2015/4/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 内财非税[2017] 2017/4/17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5/10/1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7/1/14
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 财综[2011]11号 2011/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闽政办[2011]22 2011/10/26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的通 甘价费[2008]58 200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