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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9]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6-17
实施时间: 2019-6-17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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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有关贯彻落实工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实施以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二、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减负政策有效落地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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