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移民建镇灾民住房重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1998]25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2-13
实施时间: 1998-12-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4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在移民建镇灾民住房重建工作中,对提供建筑施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偿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各地执行不一,要求省局明确。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经研究,通知如下:

  1、对移民建镇、灾民住房重建工作中,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施工者。

  2、不论建房资金来源渠道,也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上述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软在内。

  3、各地要严格税收执扶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地税局《关于严禁对个人建房直接向建房者个人征收建筑业营业税的紧急通知》(赣地税发[1997]108号),严禁对灾民建房直接向灾民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及其他摊派或变相摊派税额的行为。

  4、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灾民重建工作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并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征管措施,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确保政策正确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