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校办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教勤字[1994]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2-7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1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十分重视这一事业。在实行新税制后,对校办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仍然保留。为了坚持正确的方向,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校办企业进行资格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
  对校办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工作,是贯彻执行新税制保证国家税源,清理一切假校办企业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教育、税务部门要加强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认证工作。
  二、认真贯彻《江西省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工作实施细则》。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全省一律执行《江西省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三、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实行统一格式。《江西省校办企业证书》和副本及《江西省校办企业登记、年检报告书》由省统一印制,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实行统一证书。
  四、证书编号的说明与分配。证书编号采用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二位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中间四位为地、市,县代码,后三位为企业证书编号。即南昌市3600;赣州地区3601;宜春地区3602;吉安地区3603;上饶地区3604;抚州地区3605;九江市3606~景德镇市3607;萍乡市3608;新余市3609;鹰潭市3610;高校企业3611;中等专业技术学校3612;南昌铁路分局3613;第5、6位数由各地市确定县(市、区)教育局代码,最后三位数由各地确定企业证书编号。
  以上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西省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一、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范围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农、职业技术学校、县共大、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技校和各类成人高、中、初等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管理,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的企业(含工厂、农场及第三产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均属资格认证、年检认证范围。
  二、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标准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并有当地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的文字依据(由县以上勤工俭学办公室批准)。
  2、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3、减免税金和收益的管理与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有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时间
  1、首次资格认证的时间为一九九四年一月至三月底止。今后对新办企业的资格认证时间为该校办企业申办的时间进行认证。
  2、年检认证的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以前完成。
  四、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步骤、程序:
  1、资格认证的步骤、程序:
  (1)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校和各类成人高中、初等学校的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工作由省教委、省税务局负责资格审查、发证工作。
  (2)中等师范学校、农、职业技术学校,县共大、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企业认证工作由各地、市教育局(委)、税务局负责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由省教委、省税务局发证。
  2、年检认证的步骤、程序:
  (1)建立健全《江西省校办企业证书》的年检认证制度。年检认证的步骤和资格认证相同。
  (2)校办企业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级教育、税务门提交由企业法人签署的《江西省校办企业登记、年检报告书》(附件略)和本企业《江西省校办企业证书》的副本。
  教育、税务部门要严格按年检认证标准组织验收,并分别在《江西省校办企业证书》的年检记录栏签注“经年检合格”,“日期整改”或“注销证书”的年检结果。
  五、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企业的文件、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证件、章程、批文(指县以上勤工俭学办公室的批文)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六、资格认证、年检认证时,如发现校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税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证书、并清缴减免税款和罚款的处罚。
  1、已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涂改、伪造、借租、转让《江西省校办企业证书》及其副本;
  3、不按照规定办理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
  4、违反减免税金和收益的管理与使用规定的。
  七、经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合格的校办企业,其纳税等有关事项,按省税务局赣税发(1994)19号通知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 沈国税发[1999] 1999/6/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 湘地税发[1996] 1996/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鄂国税发[2000] 2000/4/2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 内国税计函[200 2001/11/2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 辽地税流[1994] 1994/9/22
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 赣税发[1994]19 1994/1/1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有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 津国税流[2000] 2000/4/7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流[2000] 2000/3/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 京国税[2000]17 2000/10/2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 辽国税一[1999] 1999/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