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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9]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31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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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取得实效。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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