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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8]9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8-12-13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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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3〕329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18年12月13日
  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统筹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我省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三年。每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
  商务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提出商务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的方案,加强全省各级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务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商务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精准聚焦、讲究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商贸流通、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商务重点发展领域和地区,以及加快发展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各市、县(市、区)政府,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向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按要求正常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推动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
  (二)支持外贸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维护自由公平国际贸易环境;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结构优化;
  (四)支持进出口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及消费结构升级;
  (五)支持引进高质量外资,促进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提升;
  (六)支持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枢纽行动计划,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七)支持开发区、境外合作园区等对外开放平台建设;
  (八)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打造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九)支持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境内外重大综合性商务活动;
  (十)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事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分配方式
  商务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与竞争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对国际性展会、省级重点商务活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省级安排部分,采取项目法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各地年度商务促进领域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为分配因素,并依据相应的权重进行分配。
  (二)竞争法分配方式。围绕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商务促进领域重点工作,以市、县(市、区)为主体,开展竞争性遴选,择优在部分地区实施外贸转型升级、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等专项激励。
  (三)项目补助分配方式。主要指对用于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认的重点国内外展(博)会、重点国际商务推介活动、重点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其它省级重点商务发展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八条 省商务厅要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支持重点和第七条确定的分配方式,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考评办法和试点示范方案。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根据年度确定的商务促进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30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及绩效目标。省商务厅要根据明确的分配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对市县竞争性方案评审、考核评价等各项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市、县(市、区),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提前下达资金的比重。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专项资金分配市、县(市、区)预算编制工作。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下达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业务指导文件要求,用于支持商务促进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的推进。其中,竞争法分配下达的资金要按照申报或批复的实施方案明确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点进行落实;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原则上按照年度业务指导文件有关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商务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和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后,要按照本办法和年度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及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并在完成拨付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含项目清单)通过项目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拨付,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安排落实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对按项目进度需跨年度下达的资金需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采用项目补助方式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项目审核情况拨付资金。对于部分重大项目,将采取按计划提前预拨资金的办法,待项目实施结束后,按照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后予以清算。省属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
  (一)根据省财政厅绩效管理的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商务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商务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商务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县(市、区)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按要求上报评价报告。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可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评价,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按照绩效评价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一)商务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商务促进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329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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