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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税地字[1987]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87-7-28
实施时间: 1987-7-28
法规类型: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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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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