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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文文号: 金政发[2018]4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11-28
实施时间: 2018-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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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进“实业兴市”战略实施,打好实体经济翻身战,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严格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税费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从5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下调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全省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工作要求,完善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负面清单”制度,支持更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享受电价优惠政策;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
  (三)严控企业用气成本。2019年3月31日前,管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价格控制在3.75元/立方米以内,2019年3月31日以后根据省级门站价格调整情况顺价调整。煤改气用户销售价格控制在省级门站每立方米加0.6元以内。供气企业要努力确保天然气供应,对市区供气企业因弥补管输天然气供应缺口而高价采购的LNG气源,市级财政给予供气企业差额补助。
  (四)确保企业社保成本不增。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全市执行标准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原政策高于全市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县(市),下调至全市标准费率,低于全市标准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的县(市),维持原费率不变;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4个月的县(市),企业单位费率可在全市统一费率的基础上再下调1个百分点,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9年12月31日前,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县(市),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着力解决企业发展空间
  (五)拓展大企业发展空间。深入开展“优资源、强平台、促发展”集中攻坚行动,优化全市产业空间布局,推进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整合提升,打造高能级产业平台,积极创建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鼓励大企业、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参与科技园区、工业园的开发、建设和运营。
  (六)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加快小微园区建设,到2020年,全市累计建设小微企业园区200家以上,新建(改扩建)标准厂房600万平方米以上,解决1万家小微企业发展空间问题。
  (七)鼓励企业零土地技改。市区工业企业通过规划调整提高容积率(不含一环线内),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规划和土建验收的,对增加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增加建筑面积2000至5000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增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奖励。
  (八)支持企业“腾笼换鸟”。鼓励企业开展“腾笼换鸟”“空间换地”,盘活低效用地,腾出的用地空间优先用于优质工业项目。鼓励企业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省、市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年度计划的,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1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九)加强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军民融合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85分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其年度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服务机构每完成1项重点行业智能制造突破方案并落地实施的,补助20万元。
  (十)大力发展工业设计。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大力引进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园区),获得国家和省级奖励的,给予1:1配套补助。国际、国家、省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作品,每件作品给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金华工业设计大赛结构类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金华工业设计大赛创意类一、二、三等奖作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工业设计企业年服务收入首次达到15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开发。通过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验收的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市级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攻关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市级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被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国家级、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或奖励;通过省级鉴定的装备类新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购买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装备产品保险的,购买方实际支出保费与获得国家、省级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十三)建设协同创新高地。大力开展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充分发挥浙江师范大学、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金华技师学院等大中专院校和中科金华科技园、金华国际科技城等创新平台作用,鼓励企业和平台联合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的资助。
  四、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十四)加大“三个一百”企业的培育。强化大企业大集团、“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加大高成长企业培育力度,对列入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及高成长企业,上年实现的综合贡献额比前一年环比增长部分,由地方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培育试点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设立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对列入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按省奖励标准1:1给予配套支持。
  (十五)培育发展总部经济。鼓励总部企业以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形式在市区实现终端销售。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其新增综合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次年至第五年按50%予以奖励。
  (十六)鼓励企业上市与并购重组。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尖峰行动”的意见》(金政发[2017]60号)精神,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股份制改造,鼓励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50%的补助,最高20万元。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
  五、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
  (十七)推进“个转企”“小升规”工作。对个转企企业3年内综合贡献额超过1万元部分按80%给予奖励。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以上年综合贡献额为基数,三年内对新增部分分别按100%、80%、50%给予奖励。
  (十八)加强金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服务成本,提升中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鼓励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每年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
  (十九)鼓励打造企业知名度。被评为全市工业十强企业、高成长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企业、智能制造示范企业(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加大投资技改扶持力度
  (二十)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对属于“2+3+5”产业体系, “中国制造2025”示范优势产业的,引进世界500强、中国制造500强和央企等设立区域中心和投资建设重大制造业项目的,可给予综合扶持政策。重点支持五大千亿产业和新兴产业、军民融合产业等开展招商引资,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和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兼并重组。
  (二十一)狠抓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市级重点技改项目、零土地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2000万元(含),按设备投入10%补助;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入20%补助。市级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入25%补助。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购置的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按10%补助。
  七、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二十二)促进节约能源。工业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认定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等价值)或年节水3万吨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补助。
  (二十三)开展绿色培育。对首次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浙江省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
  八、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
  (二十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贡献奖(团队)、贡献奖(个人)分别奖励6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按1:1给予配套补助。
  (二十五)推进标准强市建设。积极打造“金华标准”体系,加强公益性金华地方标准技术研究和制(修)定工作的经费保障。金华企业(含团体)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或服务业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8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定标准并发布的,按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定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排名列前10位有效,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参与者时,对参与者奖励总额不超过同类标准的主导者);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与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评,认定具有地方特色和推广示范作用的标准化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二十六)推进品牌强市建设。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奖励120万元;获得省、市级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30万元和5万元。鼓励境外商标注册,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单位,注册费给予100%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在欧盟(通过单一国家注册方式提交的)、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注册的单位,注册费给予100%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在单一国家注册的单位,按每个国家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
  (二十七)推进“浙江制造”工作。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奖励50万元,通过自我申明等方式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授权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授权后通过认证的,再奖励40万元;主导“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参与“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修)定并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十八)鼓励医药行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凡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支持的品种数量不超过3个。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从第二年起,连续两年按年度依次给予该产品销售收入的1%等额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帮助企业解决用人问题
  (二十九)着力破解企业招工难。发挥金华技师学院等职业学校作用,与企业联合开展工学交替、订单培养,每年为企业输送对口技能人才8000人以上;发挥政府、学校、行业协会、企业四方联动作用,每年组织举办大型校企用工供需见面会、企业用工招聘会5场以上,为企业招工搭建互通互动的平台。
  (三十)大力培育企业人才。加强婺商新生代企业家培养,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新型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每年组织两批企业家赴国内外先进发达国家(地区)开展智能制造、自主创新培训;实施高技能人才“金领511”培育计划,加大企业人才自主评价支持力度,按企业自主评价产生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人数,给予每人600元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建立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制度,对企业生产一线具有绝技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职工,打破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破格或越级参加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直接认定。
  十、大力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十一)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落实现行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精神,加快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
  (三十二)提高生物医药行业制造水平。以医药生产企业前2年综合贡献额为基数,3年内同口径环比增长10%—15%部分按综合贡献额80%予以奖励,增长15%—25%部分按90%给予奖励,增长25%以上部分100%给予奖励。
  (三十三)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军工许可认证等资质的企业,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十四)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项目,每项给予3—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国家、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市区设立工作室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获国家、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金、银、铜奖的作品,每年给予每人一件作品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向金华博物馆捐赠工艺美术大师精品和私人艺术收藏品的,给予3—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五)探索培育未来产业。鼓励发展光电子、量子通信、通用航空、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企业开展航空零部件制造适航认证培训的,每通过1项适航认证,资助30万元。适航认证服务机构在本市落地,帮助企业通过适航认证并获得首笔订单的,每项奖励20万元。
  十一、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在已成立的金华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整合市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金华市制造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重点推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打好实体经济翻身战。开展常态化“两送两增”大走访活动,建立工作机制,定期收集和交办企业难题,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十七)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利用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的结果,A类企业,在兑现政策时,按100%比率享受本政策;B类企业,按95%比率享受本政策;C类企业,按80%比率享受本政策;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十八)加强对工业强镇和特色小镇发展支持。工业强镇(乡、街道)综合评价工作由经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对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超20亿元的镇(乡、街道)按《金华市工业强镇(乡、街道)评价办法》进行评价,评价得分前十名的镇(乡、街道)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本政策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涉及的全市工业十强企业及高成长标杆企业奖励资金、工业强镇奖励资金、工业设计大奖赛奖励资金、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市政府质量奖由市财政承担,其他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企业技改资助额与当年综合贡献额挂钩,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以后年度兑现,最长不超过5年;涉及多项综合贡献资助(奖励)政策条款的,当年资助(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全年综合贡献额。《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通知》(金政发[2016]40号)同时废止。其他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适用于市区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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