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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10-26
实施时间: 2018-10-26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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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平稳增长,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国家、省降本减负政策
  认真贯彻《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省降本减负系列政策落地。规范政府定价机制,完善水、天然气等要素价格调整机制和定价程序。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增出台增加企业成本的各类政府性项目(科目)。
  二、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建立完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体系,按企业评价结果,实施分类优惠政策。对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分别减按70%、40%征收。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
  三、降低企业用工和物流成本
  自2019年起,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按2015年标准征收。按国家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对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80%计收。
  四、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全面推动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和“银税互动”、供应链金融等新型业务模式,大力推广年审制、循环贷等还款方式。推进小微企业续贷方式应用的增量扩面,力争在2018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在甬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无还本续贷业务全覆盖。升级改造并充分发挥宁波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用,促进涉企信息整合、共享,提高企业融资需求精准对接度。提升服务效率,按照“最多跑一次”理念,以简单化、标准化信贷产品为突破口,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流程、明确办理时限、精简耗时环节,提高信贷审批和服务效率。定期通报在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制造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情况,力争全市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余额年均增速达到10%以上,中长期贷款占比逐步提高。修订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评办法,将金融机构对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总量、增速等情况作为核心指标,将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五、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览展销等经贸活动,对企业参加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性重点展会活动,给予扶持。定期发布《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和《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购入选产品。对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允许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建立国有投资项目定制化开发机制,通过科技示范项目方式,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六、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不收保证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大资金补助。扩大“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覆盖范围,融资担保代偿基金服务范围从单户授信不超过300万元提升至不超过500万元。增加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支持其采取股权投资形式促进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将信用等级评级BBB级及以上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业务范围。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我市再担保和融资担保的支持。2018年底前,各区县(市)全面完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开展市场化的实质性运作。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取消盈利性的考核指标。
  七、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等建设。举办“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等重点活动,鼓励支持国内外各类大赛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户我市。鼓励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并在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的基础上,连续3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1个月的额度下浮缴费比例。支持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省级新上规模小微企业“创业之星”“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推动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培育壮大专业化管理机构队伍。对合同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咨询创新项目,给予合同金额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建立专业队伍和企业供需双方对接的企业服务券制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购买专业服务。
  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不断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对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市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优秀)平台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科技型人才、技能型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市内外高水平高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各项培训活动。加大集成电路人才、软件与工业互联网人才开发力度,积极培育和引进紧缺专业型人才。
  九、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
  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五年内全市建成和提升小微企业园120个,推动1万家小微企业入园集聚转型提升发展。全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指标,优先保障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允许小微企业园进行定制化预售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证,降低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标准,入园小微企业购置的厂房可办理按揭贷款。
  十、加强统筹协调服务
  加强对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企业困难,确保政策落地。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服务,并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加快建设全市工业经济大数据监测平台,统筹统计、金融、商务、经信、供电等部门相关数据资源,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预警预测,提升服务效能。强化工作联动,完善市县联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企业服务责任人制度,组建服务小分队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基层活动,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本意见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意见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任务分工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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