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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8]37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11-2
实施时间: 2018-11-2
失效时间: 2021-1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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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五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
  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五条措施
  为加快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我市“中国软件特色名城”品牌,更好地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上规模奖励。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奖励。
  2.快增速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增速达到100%、200%、300%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3.建平台补助。对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互联网平台型软件企业(收取平台服务费用,随用户业务增长而不断扩大规模的企业),按其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4.创荣誉奖励。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国家集成电路“中国芯”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以及入围估计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独角兽榜单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相关县(市)区政府〕
  二、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1.重大专项补助。对软件企业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申请的国家级重大专项资金,资金下达计划有配套要求的,按照要求给予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2.资质认证奖励。对新取得国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一级、二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五级、四级、三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一级、二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相关县(市)区政府〕
  三、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1.优秀产品奖励。大力培育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促进本地软件企业在IC设计、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软件、网络安全等细分领域实现新突破。每年组织评选出10件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给予每个产品或解决方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60万元。
  对获得奖励的优秀软件产品和优秀应用解决方案,在政府及各部门(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中优先推广应用,并给予首购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相关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县(市)区政府〕
  2.参展展位补助。对我市软件企业抱团参加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等列入年度计划的省外知名展览活动,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80%的补助,并给予牵头单位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牵头单位单次展会组织管理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相关县(市)区政府〕
  四、营造产业发展环境
  1.支持上云补助。对本地新上云(经认定的本地云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对其上云费用按50%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相关县(市)区政府〕
  2.支持人才集聚。加大引进人才力度,鼓励软件企业用期权、股权等形式奖励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为各类人才提供发展平台。软件园区所在地政府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在软件园区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和软件人才培训中心,加速搭建完善人才交流平台,加快人才成长。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3.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鼓励福州紫荆海峡科技母基金、福州华侨基金并购子基金、福州华侨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等市级产业基金加大对软件产业投资力度,支持县(市)区政府设立软件产业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软件产业投资力度,加快市场主体培育。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金控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五、促进园区集聚发展
  1.鼓励研发中心落地。支持软件企业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对于入驻软件园区的,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2.推进孵化基地建设。支持软件园区盘活利用现有资源,协同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于达到市级建设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
  六、其他事项
  1.上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主要从该企业地方级税收收入中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2.以上扶持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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