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8]5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11-8
实施时间: 2018-1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8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在我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对第一批100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推进自治区、市、县三级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任务,分类实施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广西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以统一的事项名称表述、明确的审批部门及层级、具体的改革举措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广西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共100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2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16项、优化准入服务81项。(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改办、司法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制定管理措施,规范实施审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广西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逐项制定出台本部门本系统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我区“证照分离”改革与全国同步全面推行。涉及改革事项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提供审批服务窗口的显要位置,公布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改革事项,参照《广西“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指引(试行)》,制定告知承诺书,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对于实行优化准入服务的改革事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加强监管,确保改革有效落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改办、司法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工作流程,强化信息互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广西“证照分离”改革信息化业务协同工作流程》,按照推送告知、接收反馈、社会公示等全程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衔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托自治区级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按照《广西“证照分离”改革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共享信息数据标准》,建立企业登记信息共享数据资源目录,并向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开放共享权限。加快推进广西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标准。改革事项属市、县事权的,由自治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本系统内的共享数据资源目录,向下共享互通,畅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推送、反馈、公示的渠道,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归集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发布广西“证照分离”改革相关事项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更新一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牵头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对“证照分离”改革后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助推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单位要做好试点改革事项的梳理和后续管理工作,试点推行标准与全面推行标准不一致的,2018年11月10日后不再按试点标准受理,已受理的在2018年12月21日前完成修正。(牵头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改办、司法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多元共治。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按照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完善我区“一单两库一细则”,制定抽查检查工作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积极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推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地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牵头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推进我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在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广西“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审改办、司法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涉及改革具体事项部门的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信息对接共享工作;自治区审改办负责对具体改革事项实施后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等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管,积极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二)强化督查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证照分离”改革责任落实到位、大胆创新改革的典型事例要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确保改革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落地生效。
  (三)加强信息化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的信息化保障工作,防止信息技术装备落后和软件系统不匹配等成为影响改革顺利推进的阻碍因素。要结合实际加大投入,更新设备,升级改造业务系统,提升获取和共享相关数据的能力,确保数据在本部门本系统内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实现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证照分离”改革,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认识和执行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相关附件:
附加.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 办政法[2021]23 2021/8/5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推进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证照分离”改革 湘商流通[2021] 2022/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 2021/7/1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 川商审批[2021] 2021/1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 内政发[2021]4号 2021/7/1
关于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 2017/12/1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 内政发[2018]7号 2018/3/19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证照分离 琼府[2021]31号 2021/9/16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 2020/11/25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川府发[2018]43 201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