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府发[2018]4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11-9
实施时间: 2018-1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0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部署,逐步对我省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重点任务
  (一)分类制定管理措施。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我省实际,对国务院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明确事项名称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同时在本部门(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省市场监管局汇总后及时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对直接取消审批的,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审批改为备案的,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并制作告知承诺书,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优化准入服务的,提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措施,完善网上办理功能,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对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条件成熟一批,纳入整合一批。在我省已推行的“三十三证合一”基础上,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的目标。
  (三)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要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强化信息归集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涉企信息数量和质量。健全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与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推送、领取、使用企业登记、备案和审批信息,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衔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级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要求认真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事项,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相关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要建立部门信息反馈机制,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及时反馈接收和办结情况。各级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的涉企信用信息应按系统由省直部门(单位)分别推送给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市场监管局,通过“信用四川”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对中央事权的改革事项,相对应的省直部门(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我省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进一步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统筹,细化工作举措,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省市场监管局要牵头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不定期召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安排部署检查督查工作。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报有权机关按程序做好“立改废”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统计涉及本系统各类改革事项新增的办理数、违法案件查处数、撤销审批数等,并于每月25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推广改革中的典型经验。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审批服务实体窗口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布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规范审批和管理。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强化督查问责,通过检查、督查、评估、通报等多种方式,大力推动和督促“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对工作推进有力有效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四川省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9日

相关附件:
附件:四川省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实 杭政办函[2018] 2018/6/8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 2021/7/3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 川府发[2017]63 2017/12/2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琼府办[2019]32 2019/11/29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 国家市场监督管 2022/8/6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 川商审批[2021] 2021/11/3
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30 2021/7/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 沈政办发[2019] 2019/11/8
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政法厅函[202 2021/11/3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冀市监办[2021] 20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