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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18-11-26
实施时间: 2018-11-26
法规类型: 兼并破产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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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决定重新编制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编入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
  (一)律师事务所应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名。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应依法成立3年以上,拥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具有法学、经济学或管理学学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名。
  原已入选《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一批)》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一并纳入本次审核、评分,择优入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与该机构承接的破产、清算业务无关,不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除外);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根据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本次机构管理人名册名额为50家。
  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完成后,适时进行个人管理人名册的重新编制工作,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市司法局或者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人数证明文件;
  3.由市司法局或者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名单;执业证书(复印件);
  4.本机构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承诺书,或虽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但与承办破产、清算的业务无关的说明;
  5.本所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律师名单、律师业务履历;
  6.现任本所律师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7.近三年(2016年1月1日-2018年11月25日)本所办理商事诉讼案件,或者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非诉律师业务的法律文书、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告、法律意见书或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隐去;
  8.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9.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见本公告附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数证明文件;
  3.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4.本机构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承诺书,或虽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但与承办破产、清算的业务无关的说明;
  5.本所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注册会计师业务履历;
  6.现任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7.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本所2017年度出具审计报告数量的证明;
  8.近三年(2016年1月1日-2018年11月25日)本所出具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审计报告(原件、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相关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审计的委托合同(复印件)。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隐去;
  9.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10.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见本公告附件)。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本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本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注册会计师
  证书(复印件),从事清算或经营管理业务的证明材料,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相关专业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4.本机构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承诺书,或虽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但与承办破产、清算的业务无关的说明;
  5.本机构现有从业人员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人员名单、业务履历;
  6.本机构现有从业人员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8.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见本公告附件)。
  有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不得编入名册情形之一或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个人,不得申报为管理人团队成员;已经申报的,不计相应考核分数。
  三、申报、评审程序
  北京高院成立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北京高院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市纪委监委驻北京高院人员、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代表、司法辅助部门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公告联络、评审委员会授权的文件草拟等事务性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评审事务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的扫描电子文档。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申报材料中所涉项目的统计起始日期为2007年6月1日,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评审事务办公室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齐、补正。逾期申报或者未按期补交必要材料的机构,将不纳入本次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申报人存在瞒报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已被纳入管理人名册的,一旦发现将由评审委员会予以除名处理。相应处理结果由北京高院公示,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行业协会。
  2.评审程序分为两轮。第一轮评审为考核评分,满分100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申报的材料,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评审项目和计分标准进行计分,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取前60名进入第二轮评审。第二轮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面试,并综合全市法官评价情况形成本轮分数。按本轮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将上述60名中介机构列入初审名册。
  3.初审名册将在北京法院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书面异议,并附相应证据。
  4.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所涉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初审名册中后位申报人依次向前递补,取初审名册中前50名中介机构形成最终名册。
  5.审定后的最终名册将在北京法院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公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北京高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管理人的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尚未审结案件中已指定但未入选本次名册的管理人,除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依法予以更换外,应继续执行职务。
  四、评分标准
  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1.执业年限(10分)
  律所执业年限每满1年加1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2.机构规模(25分)
  ①从业人员。每拥有1名专职律师,计0.2分;超过50名的,每增加1名加0.25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5分。
  ②业务团队。本所中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律师,每1名记1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3.办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经验(35分)
  ①由现任本所执业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案件计1分;
  ②由现任本所执业律师担任清算组成员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案件计0.5分;
  本项分数合计最多不超过35分。
  4.办理商事业务的经验(20分)
  近三年(2016年1月1日-2018年11月25日)本所办理商事诉讼案件,以及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非诉律师业务人均每年数量,达到3件的,计5分;超过3件的,每增加1件加0.5分。本项最多不超过20分。
  5.专业水准(10分)
  现任本所专职律师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计0.5分;撰写破产、清算方面专著的,自著的,每本书计2分;合著的,每本书计1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如申报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办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经验、从业人员、业务团队、办理商事业务的经验、执业年限、专业水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执业年限(10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年限每满1年加1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2、机构规模(25分)
  ①从业人员。每拥有1名注册会计师,计0.125分;超过40名的,每增加1名加0.1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5分。
  ②业务团队。本所中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每1名记1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3.办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经验(35分)
  ①由现任本所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案件计1分;
  ②由现任本所注册会计师担任清算组成员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案件计0.5分;
  本项分数合计最多不超过35分。
  4.执业能力(20分)
  2017年度出具审计报告数量600件以下的,计5分;超过600件的,每增加50件加0.5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近三年(2016年1月1日-2018年11月25日)本所出具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审计报告的数量15件以下的,计5分;超过15件的,每增加1件加0.1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5.专业水准(10分)
  现任本所注册会计师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计0.5分;撰写破产、清算方面专著的,自著的,每本书计2分;合著的,每本书计1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如申报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办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经验、从业人员、业务团队、执业能力、执业年限、专业水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营业年限(10分)
  营业年限每满1年加1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2.机构规模(40分)
  从业人员。每拥有1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计3分;此外每拥有1名具有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从业人员的,计1.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40分。
  3.办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经验(40分)
  ①由现任本所从业人员担任管理人负责人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案件计1分;
  ②由现任本所从业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案件计0.5分;
  本项分数合计最多不超过40分。
  4.专业水准(10分)
  现任本所从业人员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计0.5分;撰写破产、清算方面专著的,自著的,每本书计2分;合著的,每本书计1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如申报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办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经验、从业人员、业务团队、营业年限、专业水准。
  本条规定的办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经验,指2007年6月1日以后受理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
  五、管理人职责及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报期限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周末不休息)向北京高院提交书面申报表、申报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两份,并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的扫描电子文档。申报表、承诺书模板、目录结构、申报注意事项见公告附件。
  报送材料的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 5:3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樊星,电话59891408; 段宜林,电话59891356;邹明宇,电话59891871;容红,电话85268406。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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