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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会[2018]20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11-1
实施时间: 2018-11-1
法规类型: 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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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级单位、各区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43号),我市于2015年印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市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5〕1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区县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5〕17号)文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截止目前,我市市级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开展较顺利,但是也存在部分单位对产权登记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产权登记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85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
  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既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8〕28号)的具体举措。加快推进产权登记工作,对于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夯实管理基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必要措施加快推进产权登记工作。
  各市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自2018年起,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产权登记办理情况、数据分析、存在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人:王树双;联系电话23205722)。
  二、先清后登、确保质量
  产权登记工作应本着“先清后登、确保质量”的基本原则有序开展,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是产权必须清晰,资产家底必须清楚,为保证产权登记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数量和价值存在问题的,原则上应在完成资产清查核实后,再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内容应当与资产清查结果相对应,与资产核实后的数据相一致。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好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单位产权登记工作,保证登记质量。具备条件的市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要指定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产权登记工作,确保产权登记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办理方式、办理流程
  我市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模块)办理。市级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方式及流程请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的通知》(津财会〔2018〕206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市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5〕16号)办理。各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津财会〔2018〕206号自行制定具体办理方式和流程。
  四、加强督查,及时通报
  本通知下发后,市财政局将根据全市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国有资产报告工作适时开展产权登记督查工作,对产权登记工作开展缓慢,未按照要求上报产权登记工作情况的市级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全市通报,对于无故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市级事业单位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在完成产权登记前,市财政局一律暂停其新增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办理。
  2018年11月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报告(样本).doc    
附件2: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办理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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