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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财政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政字[2018]5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10-21
实施时间: 2018-10-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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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财政政策(试行)》已经2018年10月9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1日
  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财政政策(试行)
  县域经济是推动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实现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和“三六八九”基本思路,围绕推动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落地,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调控引导作用,建立“多增多奖励、高质更受益、激励壮财源、约束促自立”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县域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创新驱动,深化改革开放,推进融合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推动县级财源规模和质量双提升、财政蛋糕做大做强,实现县域经济发展与财政增收的良性互动,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提出如下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一、实施税收增长激励,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提升
  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引导县级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培植高质量财源,实现经济发展与财政增收的良性互动。对体现县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幅超县级平均增幅的,奖励省级分享增量的15%,其中对贫困县奖励幅度增加10%;同时对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比上年提高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幅度提升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奖励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根据县(市)相关税收数据测算。
  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奖励,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各县(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创新资源加速向县级集聚,优化先进要素配置,培育壮大创新主体,鼓励各县(市)加快形成发展新动能。对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县域范围内工商登记并纳税的,按省级分享企业缴纳增值税增量的25%给予企业所在县(市)奖励资金。
  三、实施军民融合企业奖补,引导军民融合加快发展
  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着力拓宽县级高质量发展领域,积极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引导各县(市)加强军地协调、加速产业聚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建设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质量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对省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实现属地纳税的,按省级分享相关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的25%对企业所在县(市)给予奖补。由省国防科工局修改完善军民融合企业认定办法,重新组织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支持承接京津产业转移,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产业转移协作,激励各县(市)发挥优势、找准定位、突出特色、错位发展,着力做优承接文章,吸引一批质量好、效益优、规模大的企业落户我省,带动和壮大我省县域经济整体实力。对县(市)承接的符合转入地政府主导和我省产业布局条件、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在我省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和属地纳税的京津迁移企业,企业达产并申报纳税后三年内每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大于500万元(含)的,省财政每年按相关企业在我省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分享部分的25%给予所在县(市)奖励。
  五、激励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总部机构落户
  支持县域发展总部经济,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进一步优化县域产业结构,提升企业规模层次,提高县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对现代服务业、高端高新产业等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注册或迁入的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县(市)工商注册并税务登记且每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含)的,省级三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的100%、75%、50%给予所在县(市)奖补。
  六、支持县域经济产业升级,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
  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扩大开放部署,鼓励各县(市)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倡议,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积极培育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全面提升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质量和水平,加快改变以资源型和初加工产品为主的出口结构,以高质量出口带动县域经济产业升级。省级每年安排2亿元,分别对出口退增值税总量、增量和增幅前10名的县(市)进行奖励。每年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数据测算奖励资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七、创新开发区财政支持政策,打造县域经济发展增长极
  以推动县级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集中财力支持开发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开发区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打造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示范区,带动县域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提升。省级每年对县域开发区(园区)开展考核评价,主要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际利用外资、地区增加值、税收收入等情况,对综合考评突出或重点单项工作突出的分别给予奖励。具体考评奖励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奖励资金从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八、建立省对市奖补制度,引导设区的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着力引导各设区的市强化统筹各市产业布局责任意识,充分调动设区的市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省级根据设区的市自行出台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情况给予奖补,对11个设区的市使用自有财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省级按其补助所辖县(市)资金的20%给予奖励,比上年增量部分,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11个设区的市使用自有财力支持县域范围内科技创新类项目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省级按其补助资金的25%给予奖补,比上年增量部分,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设区的市提供对所辖县(市)支持政策文件、补助标准和结算资金文件,省财政厅负责测算奖补资金。
  九、建立困难县补助(救助)退坡机制,倒逼县级财政自立提升
  树立“不养懒汉、激励发展”的政策导向,督促县级通过狠抓财源建设努力增收弥补“三保”支出缺口,保障基层财政基本运转,从根本上扭转困难县过度依赖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惯性思维。对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不能满足“三保”支出基本需要的财政缺口县,自2018年起省级财政再补助(救助)3年,补助(救助)资金每年退坡三分之一,3年全部实现财政自立。对2019年实现自立的,按2018年补助的70%给予奖励;对2020年实现自立的,按2018年补助的40%给予奖励;2021年起不再补助。
  十、调整收入划分体制,引导县级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收入体制对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的调控作用,引导市、县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壮大县级财源建设。根据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体制改革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布局,本着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的原则,在保障财力格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重新划分省与市、县共享税种,结合相关税种功能和属性,合理确定分享比例,引导市、县加快发展、转型升级。省财政厅根据中央收入划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研究我省具体实施方案。
  以上财政政策的执行范围为民政部认定的县和县级市,2018年先试行,2019年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完善,执行期限暂定为3年。第二、三、四、五等4条政策措施,企业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奖补条件的,不重复计算奖励,以最高比例测算对企业所在县(市)奖补资金。省级分享收入通过其他方式已补助县(市)的,不再另行安排补助。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导向,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省有关部门要注重发挥统筹调控作用,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确保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对政策中涉及的需省级部门认定的前置审查事项,进行会商会审,并做好相关奖补资金的测算下达工作。各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区域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县级的帮扶、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县(市)政府要通过规范财政管理,推进财政改革,防范财政运行风险,积极培植优质财源,做大做优财政蛋糕。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统筹用于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得返还相应企业。
  各设区的市可参照制定促进市辖区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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