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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1997]4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3-14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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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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