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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8-9-14
实施时间: 2018-10-20
失效时间: 2020-10-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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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全面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温政办[2018]49号)和《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温政办[2018]8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是指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由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由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条 按照《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温政办[2018]49号)相关条件出让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承诺事项指导清单(见附件1)和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2)。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对承诺事项指导清单和承诺书参考范本进行适当调整。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标准地”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区域水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交通影响评价、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考古调查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工作;根据区域评价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企业取得“标准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管理协议和签署承诺书。项目管理协议应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关键指标的具体数量以及未能达到标准的惩罚措施(如不执行项目管理协议约定要扣除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补齐承诺税款等)。签署的承诺书作为“标准地”项目管理协议的一部分。
  第六条 本办法承诺事项指导清单以外需要企业承诺的指标,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明确具体标准后,统一纳入土地出让文件。
  第七条 企业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请备案(核准)时,将已经签署的承诺书扫描一并上传。承诺书由企业投资综合窗口负责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八条 企业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中介机构的作业时间应当严格按照《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竣工验收30天”工作方案》(温政办[2018]48号)执行。
  第九条 根据《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温政办[2018]88号),适用本办法的项目试行不再强制要求施工图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设计单位应将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施工图信息系统,并签署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3)。各审批部门凭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在2个工作日内,对照各自的技术要求,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核定表》等相关批文、证照由企业投资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第十条 企业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组织进场施工和监理。建设项目的附属道路建设及其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及道路开口、道路开挖等,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需重大变更设计,必须事先将变更设计文件上传施工图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企业在作出承诺的基础上,也可以选择按照程序审批办理相关证件、批文。企业要求审批的,按照《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竣工验收30天”工作方案》(温政办[2018]48号)执行。具体办事流程(详见附件4)如下。
  1.一窗咨询。企业投资综合窗口的政府代办员为企业提供精准的审批材料编报指导、咨询服务,必要时组织开展协商会审。
  2.一窗受理。企业投资综合窗口的政府代办员协助企业,通过在线平台企业账户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其他相关审批部门不再单独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收文。
  3.一窗出件。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由企业投资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将相关证照文件邮寄或通过政府代办员送达企业。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的发改、经信、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水利、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标准地”项目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标准和程序,实行监督过程全记录,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承诺,及时对承诺偏离进行纠正,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如有必要,开工前可以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对企业施工方案进行会商,协同推进过程监管。
  各部门必须要按照“指导早于执法,过程重于节点”的服务理念和工作要求,施工前主动对接、提前交底;施工过程监管和指导并重,对问题隐患苗头要早发现、早处理,争取将各种问题隐患消灭于萌芽和前期阶段。
  对监管不力的部门,按照有关效能问责机制等规定追究部门和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依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由属地住建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对照承诺标准和施工图纸,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按温政办[2018]48号文件执行。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实行信用档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信用主管部门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级按照等级高低划分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分别对照《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A、B、C、D四个档次,作为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重要参考,并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纳入温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未根据“标准地”出让项目管理协议约定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兑现承诺的,严格按照事先约定采取没收履约保证金、补齐承诺税款等措施;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式的信用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0日开始实施,至2020年10月19日止。
  附件:1.承诺事项指导清单
  2.温州市“标准地”出让企业投资项目XX相关事项承诺书(范本)
  3.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4.告知承诺制改革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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