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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9-14
实施时间: 2018-10-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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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69号)要求,进一步压缩我市企业开办时间,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商事制度改革为抓手,持续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以企业和社会公众迫切希望解决的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为重点,统一企业开办的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打造更为便利的企业开办环境。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与“互联网+”相结合,实现常态化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5天(指工作日,下同),其中企业设立登记压缩到2天,公章刻制备案和制作公章压缩到0.5天,首次申领发票前的涉税事项办理压缩到1天。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流程再造,大力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社保相关事项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合理配置公章刻制等服务。按照商事登记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将原先由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开办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流程,由市场监管通办窗口统一收件和出件,各部门并行办理。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各部门企业开办数据交互共享机制。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段,建立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线上服务平台,鼓励企业优先选择线上申报。
  (二)简化企业登记程序,提升便利化水平。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进一步精简企业登记文书表格材料,凡能通过数据库查询核实或打印的资料,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统一表格文书,登记时一并采集完成各部门所需数据信息。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经营范围全类登记(以兜底条款用语形式代替原经营范围具体内容,允许企业经营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经营以及禁止经营项目外的其他所有经营项目)、章程和合伙协议审核便利化以及“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等举措。进一步推广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应用,设置全程电子化登记终端,提高应用率。大力推广“政银合作”模式,继续拓展银行代办网点,指导全市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登记代办服务,有效压缩企业开户时间。
  (三)严格执行“多证合一”,提高公章制作效率。加强公安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并经核准后即为完成公章刻制备案。公安部门提供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创新部门联动监管,加强公章刻制及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优化申领发票服务,压缩申领发票时间。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除涉及要求前置核查的事项外,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1天内完成。加强信息共享,税务部门获取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取消补录信息事项,依职权办理税种认定,即时办结发票(10万元以下)和税控设备发行事项。大力推行申领发票网上办理,鼓励企业优先选择网上办理。
  (五)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提高参保登记服务效率。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各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实施流程再造,确保完成工作目标。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并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刻制办理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人员、资金和设备的支持力度,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充足的“一窗受理”窗口。
  (三)建立会商机制。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开办流程再造、程序优化、系统建设等工作以及企业开办疑难问题,以会商形式尽快推进和解决。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等多种载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强化企业开办事项培训,不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通过提供网上咨询、热线电话和设立自助办理服务区等方式,优化网上和现场的指导服务。
  (五)加大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督促检查,跟踪工作进展,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予以曝光并严肃问责。
  本意见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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