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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户籍迁移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9-13
实施时间: 2018-9-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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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方案要求,撤销原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局(以下简称“原地税涉外局”)和原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驻一汽税务局(以下简称“原地税驻一汽局”),主管税务机关为原地税涉外局和原地税驻一汽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相关涉税业务迁移至工商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管理,现将户籍迁移过程中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10月1日起,凡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由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原地税涉外局、原地税驻一汽局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二、凡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9月25日前,到原地税涉外局和原地税驻一汽局终止三方协议,并于10月1日以后,到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三、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正在使用的CA数字证书(Ukey)可以继续使用,不会影响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项办理。
  四、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如有“营改增”前未缴销的发票及税控装置,请于9月25日前,到原地税涉外局和原地税驻一汽局进行缴销,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户籍迁移的纳税人名单及新主管税务机关对照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县(市、区)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户籍迁移的纳税人名单及新主管税务机关对照表.xls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县(市、区)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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