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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8-2
实施时间: 2018-8-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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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要求,我省已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完成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和管理系统,为全面推进我省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性
  电子营业执照是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由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性和权威性。
  二、全面发放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
  全省各级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全面启动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工作,要始终坚持“无介质”、“不收费”的原则,不能向市场主体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前期试点地区要做好已发放有介质电子营业执照与全国统一模式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已发放的有介质电子营业执照继续合法有效。
  三、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登记机关要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申领、发放管理工作。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登记业务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发放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办理涉及照面信息的变更登记后,登记业务系统将同步实时更新电子营业执照的内容,变更登记前已发放的电子营业执照将自动失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提醒企业下载使用变更后的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登记业务系统将在已发放的电子营业执照上同步标记注销标识或吊销标识。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全省各级登记机关要利用各种形式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积极向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电子营业执照的便利性和易用性,及时解答公众疑问和社会关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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