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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8-24
实施时间: 2018-8-2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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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省工商局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并于2018年8月20日起启用广东省企业名称改革相关系统。现就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
  住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的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调整为省、市、县(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
  冠省名企业名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冠省名企业名称,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申报成功后,申请人以该企业名称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冠省名企业名称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冠省名企业名称的适用范围
  企业名称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以“广东”“广东省”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省级行政区划与地级以上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
  三、放宽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设立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可以申请冠省名。
  (二)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三)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名称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申请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
  四、简化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登记流程
  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后,广东省实现冠省名企业登记机关和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为同一机关,冠省名企业名称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外,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减少企业名称登记环节;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实现就地申请,就地核准登记,优化登记流程,大幅度降低申请人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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