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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工商管[2018]1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8-30
实施时间: 2018-8-30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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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信用约束力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备忘录的规定,现就运用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合惩戒事项目录管理机制
  联合惩戒事项目录包括惩戒对象、惩戒事项名称、惩戒措施、提请部门(处室)、实施部门(处室)和法律法规依据等,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统一发布。各处室负责对联合惩戒事项目录实施动态化管理,对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中已调整的惩戒事项、新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中新增惩戒事项或者需要明确的惩戒措施等,在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中及时做好更新和维护。
  二、做好联合惩戒事项提请工作
  按照《市工商局联合惩戒事项提请目录》(附件1),各处室负责确定本监管领域内的惩戒对象,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联合惩戒系统,向相关政府部门提请联合惩戒。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了接口交换、全量下载和批量验证等功能,政府部门可以将惩戒对象信息直接嵌入到业务系统,或者直接进入联合惩戒系统下载惩戒对象信息,也可以使用联合惩戒系统批量验证功能,一键查询惩戒对象信息。
  三、协同政府部门实施惩戒
  按照《市工商局联合惩戒事项实施目录》(附件2),由惩戒实施处室接收政府部门提请的联合惩戒对象信息,采取惩戒措施,记录执行情况,反馈惩戒结果,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将惩戒结果记于企业名下,实现联合惩戒信息的充分共享。推进各处室业务系统与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将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嵌入到业务信息化流程中,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和保障。
  四、加强预警信息共享和应用
  运用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监管预警系统,加强工商内部预警信息的交换共享。推行网上发布、网上解除、网上响应的工作流程,做到预警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应用各类监管预警信息,掌握市场主体动态情况,分析监管风险,综合运用提示、限制或禁止等手段,对有关企业和自然人开展针对性的专业监管,提高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五、深化平台资源综合利用
  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是全市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平台,各处室要适应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要求,优化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信息归集和共享应用功能,实现监管信息充分共享、有效整合和综合利用。加强技术保障,夯实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联合惩戒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市工商局由监管处负责牵头,加强对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的协调、督促和考核;各有关处室为责任主体,按照职能分工,分头推进相关工作,并配合监管处做好考核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对各区局、机场分局的业务指导,指导各区局、机场分局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处室要把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按照市工商局联合惩戒事项目录,进一步厘清职责,明确任务,并依托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认真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扎实推进联合惩戒工作。
  (三)加强内外联动响应。各有关处室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主动提请本领域的联合惩戒事项,积极协同政府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内外联动,综合发力,完善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切实形成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的工作局面。
  (四)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各有关处室要依托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信息归集系统,研究应对机构改革后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惩戒信息、预警信息与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的实时交换和共享应用,为联合惩戒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附件:1.市工商局联合惩戒事项提请目录(36项)(详见附件)
  2.市工商局联合惩戒事项实施目录(96项)(详见附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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