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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8-28
实施时间: 2018-8-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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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安排部署和《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有关要求,持续提升企业注册便利化水平,不断优化吉林营商环境,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企业登记全程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在保留现有窗口登记的同时,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的“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在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全面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电子归档”,实现企业登记全类型、全区域、全流程电子化办理,打造让企业和群众零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二、适用范围
  我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暂时采取半程电子化方式,待条件具备后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充分运用网络优势,采取申请人身份认证--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外网反馈运行模式,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二)规范统一。对现有工商登记模式进行流程再造,规范登记文书格式,网上申请材料推行标准化、统一化的文书样式,建设全省统一、符合总局要求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
  (三)安全可靠。按照总局技术方案要求,利用合规技术手段,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安全可信、稳定可靠。规范企业电子登记档案的采集、加工、存储和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企业登记流程,实现便捷高效登记
  1.优化登记业务流程。申请人可登录吉林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或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手机APP,进行用户注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信息填写、网上签名,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申请,无需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在内网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多种登记方式并行。省局将在2018年12月底前向社会开放涵盖所有业务、适用所有企业类型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推广该系统应用。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通过电脑申请、手机APP申请、政务大厅或银行网点现场自助申请等方式办理企业登记,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因地制宜,采取多样化服务手段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服务。
  3. 智能引导手段辅助申请。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自动生成相应登记申请材料。各地要结合省局开发的智能引导辅助功能,及时采集相关登记和监管信息,做好数据支撑,提供智能填报辅导、警示信息提示、办理事项查询提醒等服务。
  4.信息化手段辅助审查。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智能化手段,辅助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高登记效率。由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对网上填报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线下提交的纸质材料内容的一致性做出书面承诺。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规范用户管理,实现电子签名
  1.规范用户管理。我省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实行分级用户管理。自然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通过用户认证。进入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用户注册”认证模块提交真实准确的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影像等信息,系统采用与合法有效的身份认证系统联网自动比对方式,实现自动确认,进行用户注册。企业法人通过其持有的电子营业执照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比对,实现自动确认。
  2.实行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对象包括:企业投资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等,根据登记事项不同,系统将会提示需要完成电子签字的对象。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的,材料签署人应在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上通过手机APP或电脑端网上手写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全程留痕管理。采用企业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要按照总局技术方案要求,根据省局确定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现对用户注册、提交申请、网上签名、受理审核、发照归档等环节产生的数据及操作过程的留痕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确保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各环节安全可信。
  (三)签发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电子归档
  1.电子营业执照签发。企业登记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将信息推送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支持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申请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可申领纸质营业执照,并可申请寄递服务,推行“零见面”的发照模式。
  2.电子登记档案归集。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形成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含各类表单和附件)、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相关数据库文件、图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为电子档案材料,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要做好电子档案材料的归集工作,并按照省局规定的电子档案目录要求生成企业电子登记档案。通过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变更与注销登记时,可根据企业需求,采取现场缴回或寄递服务等方式,收缴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在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前已经办理的企业登记档案,由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转换为电子档案格式,并导入全省统一的电子档案系统,原则上2019年3月底前全部转换完毕。
  3.电子登记档案保存。应当按照省局确定的电子登记档案存储标准和管理模式加强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采用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登记档案的真实、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省局提供统一接口和下发数据库的形式,各地登记机关要做好与原有企业档案(影像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工作,按照登记权限及时下载、保存和备份电子登记档案。
  4.电子登记档案利用。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电子登记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实现电子登记档案和书式影像档案在档案查询系统的统一查询利用。发挥电子登记档案易于共享的优势,逐步推行电子登记档案自助查询服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及其它敏感信息的,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涉密信息的保管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5.电子登记档案迁移。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需迁移变更登记机关的,原登记机关应将其电子档案及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有纸质档案的一并移交。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移交加盖档案查询印章的电子档案打印件。原登记机关应当继续保存已迁移企业的电子档案数据,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安全可用。
  (四)加强失信惩戒,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登记的企业,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对企业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进行公示,推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在部门间互通互认和共享共用。对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等恶意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不再接受相关人员办理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或网上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依被侵权人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对相关登记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对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建设“数字吉林”和推进“只跑一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局要成立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动相关工作。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齐配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和必备的软硬件设施。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不断提升办事群众的满意度。
  (二)集中清理数据。各地要组织人力、物力,抓紧对本地区企业登记数据进行集中清理比对,将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数据与书式档案进行逐一比对核查,对冗余数据和错误数据及时调整更正,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确保新旧登记系统顺利衔接、数据转换全面精准。
  (三)大力开展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对我省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的宣传。省局统一制作网上办照操作视频,各地要结合实际制作宣传视频,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便利性和操作方法,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服务保障。各地要加强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的操作方法,规范内部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地方,现场开辟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申报区域,配备导办员,指导申请人现场网上申报和登记。各地经省局批准,可加强与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合作,进一步延伸服务触角,切实提升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体验。
  (五)开展督导考核。2018年底前,省局将对各地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对落实较好、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落实省局要求不彻底、服务群众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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