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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办[2017]3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7-9-11
实施时间: 2017-9-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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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
  为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顺利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按照“渠道清楚、方法简明、不重不漏”和尽量避免资金重复往来划拨的原则,现制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部门事项的操作办法及工作流程如下:
  一、操作中需明晰的相关事宜
  (一)改革准备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自制度改革时点起至正式实施改革时点之间为改革准备期。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改革准备期的截止时点原则上统一为2017年9月30日(各单位实际准备期结算截止时间、开始缴费和省社保局发放统筹内项目养老金时间,以经省社保局确认时间为准,下同)。自2017年10月起,各单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单位不再发放统筹内项目退休费,改由省社保局发放。
  各单位主管部门分两个时间段分别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指标(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提出申请,下同),财政部门依据各部门申请对应两个时间段分别操作:一是改革准备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二是2017年10月至12月制度实施后。
  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上述两个时间段的申请一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提交时间最晚不超过9月20日,如未按时提交申请影响缴费和发放,由主管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先行汇总申请追加所属单位10月至12月缴费预算指标、调整统筹外项目退休费预算指标,提交申请时间最晚不超过9月20日,以确保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按时发放退休人员待遇;待结算结束后,再申请追加、调整所属单位准备期补缴费用相关经费预算指标,提交申请时间最晚不超过11月底,届时未完成结算工作的待2018年再提出申请。
  (二)财政负担比例。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已经发放或已经安排的统筹内外项目退休费等各项经费中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在准备期结算、制度实施后追加或调整预算指标、填报相关汇总表时,均按照以下规则计算或填列: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非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以下简称“非全额单位”)由财政按比例负担,财政负担比例为财政部门提供的按照2014年至2016年三年该单位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含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占总支出确定的平均比例;实行财政定额、定项补助等特殊补助政策的单位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政负担比例为0%,所需资金从现有财政补助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中调剂解决,财政不再额外追加预算指标。上述财政负担比例,仅在准备期结算及年底前追加缴费预算指标时使用,以后年度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规定执行。
  (三)统筹内和统筹外项目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统筹内项目”退休费是指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由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退休费,是指统筹内项目提高标准部分和各级政府自行增加的项目,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统筹内项目和统筹外项目退休费的具体项目名称和金额依据《2017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通知单》进行确认。统筹内项目退休费由省社保局负责发放;统筹外项目退休费,全额单位由单位缴拨给省社保局代发,非全额单位由单位自行发放。
  二、准备期结算工作操作流程
  (一)省社保局出具相关要件和报告
  由省社保局负责按单位进行准备期结算,结算结束后将《2014年10月-2017年9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基金结算通知单》和《2014年10月-2017年9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结算单》(以上2张表简称《结算单》,下同),以及《2017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缴费通知单》、《2017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通知单》和《2017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外项目交费通知单》(以上3张表简称《通知单》,下同)反馈给各参保单位。《结算单》和《通知单》中应列示准备期内以下内容:应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工作人员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金额,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金额(全额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记账处理,列示记账应缴金额),单位已发放统筹内项目、统筹外项目退休费金额;10月份当月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金额,当月应发放统筹内项目、统筹外项目退休费金额;非全额单位财政负担比例。准备期结算后,由省社保局进行以下操作:
  1.全额单位:一是通知各单位领取《结算单》(各单位务必按通知时间到省社保局取回本单位《结算单》),并通知主管部门依据所属各单位《结算单》汇总向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申请追加所属各单位准备期内应补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预算指标。二是对养老保险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应缴费金额合计,小于已发放统筹内项目退休费金额(以下简称“收小于支”)的单位,汇总(可分批次)填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结算收小于支单位汇总表》(附件1,“收大于支”的单位不在本表填列,表中退休费功能科目的“科目名称”、“科目编码”由各单位依据2017年发放退休费实际功能科目提供),按照“收小于支差额”汇总数做调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调增“基本养老金支出”的账务处理,同时将附件1提供给省财政厅社保处。
  2.非全额单位:一是通知各单位领取《结算单》(各单位务必按通知时间到省社保局取回本单位《结算单》),并通知主管部门依据所属各单位《结算单》汇总向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申请追加所属各单位准备期内应由财政负担的应补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预算指标。二是对“收小于支”的单位,应 由财政负担资金部分比照全额单位进行调账处理,已由单位垫付部分退还给单位,做“基本养老金支出”账务处理。三是负责通知单位向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申请从本单位现有支出项目中调整用于应由单位负担部分缴费。
  3.养老保险基金及职业年金:一是向省财政厅申请预拨2017年10月至12月补助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资金。二是准备期结算后向省财政厅申请省级财政拨付准备期内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利息,以及准备期内职业年金应缴费部分的记账利息。
  (二)各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单位主管部门依据省社保局反馈的《结算单》,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情况,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结算主管部门汇总表》(附件2,同时报送电子版,并附所属单位每个单位2张《结算单》),向省财政厅对口主管业务处申请追加或调剂相关经费预算指标。各单位收到财政追加或调剂的相关经费预算指标后,应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缴存到省社保局相应账户。
  1.全额单位。一是追加养老保险费预算指标。对于准备期内单位应缴费与个人应缴费之和,大于已发放统筹内项目退休费(以下简称“收大于支”)的单位,按照“收大于支差额”申请追加补缴费用预算指标(“收小于支”的单位不需申请追加预算指标,需在汇总表中手工将负数金额调整为0)。二是追加职业年金缴费预算指标。按照对应退休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单位应做实的金额申请追加单位缴费预算指标(由于省社保局暂未办理准备期退休、转移业务,待实际办理退休、转移业务后再提出申请),同时申请追加职工个人应缴费工资指标。
  2.非全额单位。按照财政负担比例计算填列申请财政追加经费金额。一是追加养老保险费预算指标。对于“收大于支”的单位,按照“收大于支差额”申请追加应由财政负担的补缴费用预算指标。二是追加职业年金缴费预算指标。按照单位应缴费和个人应缴费中应由财政负担金额,分别申请追加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预算指标。三是调剂非全额单位缴费支出项目。由单位向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申请调整本单位现有支出项目,用于应由本单位负担的缴费资金,如现有支出项目无法调剂可暂作欠费处理,在下年度部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补缴。
  (三)财政部门操作流程
  1.主管业务处受理部门和单位申请。一是依据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对口各部门附件2申报数据,主要审核所属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各单位财政供养方式是否正确,非全额供养单位财政负担比例是否准确,“收大于支差额”栏是否有负数金额,汇总表数据与所附各单位《结算单》数据是否一致,相关数据计算是否准确等。审核无误后,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结算省财政厅业务处汇总表》(附件3)送社保处复核,复核无误后向预算处申请追加应由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预算指标,并将追加的预算指标下达给各单位。具体为:依据各主管部门申报附件2中“收大于支差额”追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预算指标(非全额单位按财政负担比例追加,下同);依据职业年金全额单位“单位应做实金额”和非全额单位“单位应缴费”数额追加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预算指标,依据“个人应缴费”数额追加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指标。二是依据非全额单位申请,从该单位现有支出项目调整用于单位负担的补缴结算期的缴费支出。
  2.社保处综合协调落实相关工作。一是对各主管业务处报送的附件3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报预算处申请追加相关经费预算指标。二是将省社保局提供的附件1,按照各单位退休费支出功能科目排序、汇总后,报国库处调整预算总会计账务和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会计账务。三是对省社保局申请省级财政预拨补助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资金的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预算处。四是对省社保局申请省级财政拨付应负担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利息资金的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预算处。
  3.预算处审核追加预算指标。一是依据各主管业务处填报、经社保处复核的附件3,审核无误后将各单位应由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预算指标追加给各主管业务处。二是依据社保处申请,审核后将预拨补助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资金、应负担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利息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社保处。
  4.国库处调整相关账务。一是依据社保处申请,审核后调整预算总会计账务,按照附件1中“收小于支差额”汇总数调增“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按照各单位退休费支出的各功能科目汇总数,分别调减2017年“退休费”等项支出。二是按照附件1中“收小于支差额”汇总数同步调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账务,调增“财政补贴收入”、调增“基本养老金支出”。
  三、2017年10月至12月制度实施操作流程
  (一)省社保局出具相关要件和报告
  省社保局负责通知主管部门依据所属各单位《通知单》,汇总向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申请追加10月至12月(各单位实际开始缴费时间,以省社保局确认时间为准)应由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预算指标、个人缴费工资指标。对于非全额单位应由单位负担的缴费部分,通知各单位向财政主管业务处申请调整本单位现有支出项目用于制度实施后的缴费。
  (二)各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各单位情况,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0-12月主管部门汇总表》(附件4,同时报送电子版,并附所属单位每个单位3张《通知单》),报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申请追加或调整相关经费预算指标。10月至12月表中各项数据,按本单位10月份当月人员和标准测算10月至12月总金额填列,实际执行中人员和标准如有变化通过部门预算调整解决。各单位收到财政追加或调剂的相关经费预算指标后,应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46号)规定的时限和方式缴存到省社保局相应账户。
  1.全额单位。申请追加10月至12月缴费预算指标,调减10月至12月统筹内项目退休费预算指标(如退休费指标不足,需在备注中标明从本单位其他预算项目中调整补足的项目名称和金额,下同),调整统筹外项目退休费预算指标(对纳入工资统发单位需逐个单位列示10月至12月退休人员应发放“提租补贴”和其他统筹外项目金额小计数据;未纳入工资统发单位不需调整)。
  2.非全额单位。按照财政负担比例计算填列申请财政追加经费金额。一是申请追加10月至12月应由财政负担的缴费预算指标,调减10月至12月由财政负担的统筹内项目退休费预算指标(按财政负担比例调减,如财政安排资金的退休费指标不足,需在备注中标明从本单位其他财政安排资金的预算项目中调整补足的项目名称和金额)。二是单位向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申请,调整现有支出项目用于需要单位负担的缴费(可优先从10月至12月统筹内项目退休费单位自有资金部分调整)。
  (三)财政部门操作流程
  1.主管业务处受理部门和单位申请。一是依据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对口各部门附件4申报数据(审核内容参照准备期结算审核),审核无误后,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0月至12月省财政厅业务处汇总表》(附件5)送社保处复核,复核无误后汇总向预算处申请追加应由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预算指标。具体为:依据附件4中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应缴费”数据,分别追加单位缴费预算指标(非全额单位按财政负担比例追加,下同);依据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应缴费”之和,追加代扣代缴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指标。二是依据主管部门申请,调减各单位10月至12月统筹内项目退休费财政负担部分预算指标。具体为:依据附件4中“应收回统筹内项目退休费预算指标金额”调减,如有不足从单位申报的其他财政负担资金的项目中调减。三是依据非全额单位申请,调整单位现有支出项目用于需要单位负担的缴费。四是依据主管部门申请,对纳入工资统发的全额单位逐个单位调整10月至12月统筹外项目养老金预算指标(非全额单位统筹外项目退休费由单位发放,不需调整)。具体为:依据附件4中各单位“退休人员提租补贴”数额,从“提租补贴”中调剂出项目名称为“退休人员提租补贴”的预算指标;依据附件4中各单位“其他统筹外项目小计”数额,从“离退休费”中调剂出项目名称为“统筹外项目退休费”的预算指标。
  2.社保处综合协调落实相关工作。一是对各主管业务处报送的附件5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报预算处申请追加相关经费预算指标。二是统计各单位10月至12月统筹内项目退休费财政负担部分金额,按主管业务处汇总后报预算处收回预算指标。
  3.预算处审核追加预算指标。一是依据各主管业务处填报、经社保处复核的附件5,审核无误后将各单位应由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预算指标追加给各主管业务处。二是根据社保处统计汇总的数据,从各主管业务处收回各单位10月至12月统筹内项目退休费财政负担部分预算指标。
  4.国库处生成下达授权支付计划。依据批复下达的指标,生成下达预算单位各项缴费及统筹外项目退休费的授权支付计划。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结算收小于支单位汇总表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结算主管部门汇总表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结算省财政厅业务处汇总表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0—12月主管部门汇总表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0—12月省财政厅业务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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