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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发改价调〔2016〕116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2-17
实施时间: 2016-2-1
法规类型: 地方非税收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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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  

2016年1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从今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2016年2月1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请各代征单位及时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系统,确保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的落实。
  三、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后续工作安排。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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