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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服务方式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工商企[2017]7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7-14
实施时间: 2017-8-14
失效时间: 2022-8-1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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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青海湖市场监管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各相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现就改进服务方式,积极推进我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不断高涨,企业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企业名称资源日益紧缺,企业对“起名难、效率低”反应日趋强烈。改革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是解决企业便捷准入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便利化的内在要求,是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的重要步骤。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要切实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思想认识,稳中求进,积极推行网上查询比对和登记,简化申请审核流程,建立完善纠错机制,不断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持续激发“双创”活力,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创造条件。
  二、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积极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比对服务
  (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我省企业名称库已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全面对社会开放。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谁核准、谁清理,谁登记、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力量,于8月1日前全面清理现有企业名称库,确保开放的企业名称库数据准确、完整,无冗余信息,有效释放名称资源。其中,冠上级行政区划的冗余企业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实,报上级名称核准机关清理,冠市州行政区划且在园区登记注册的冗余企业名称由园区登记机关核实并报名称核准机关清理。企业名称信息不完整、存在错误的,由企业登记机关纠错补漏。
  (二)提供企业名称查询筛查和比对服务。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省工商局和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开放青海省市场主体名称库查询比对服务系统(简称查询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查询比对和筛查提示服务。
  申请人在查询系统录入拟申请的企业名称后,查询系统在现有企业名称库中进行筛查和比对,按照符合名称登记条件、含有禁止性字词、含有限制性字词、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近、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等,为申请人提供精准的筛查和比对结果。其中,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违反禁用规则,提示违反禁用规则的依据,对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涉及限用规则的,提示申请人其名称中限用的内容,同时提示申请人,选择使用该名称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或者授权文件;与他人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申请人存在不予核准的可能,虽然通过核准,但存在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更名的风险。
  (三)提供可选企业名称列表服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于9月1日前,对本局核准的未登记注册且超过6个月有效期的、撤销或吊销满3年的、注销满1年的企业名称进行梳理,报省工商局编入可选企业名称列表,并嵌入查询系统,供申请人选择使用。对9月1日后产生的超过有效期和限制期的企业名称由业务系统自动上传到可选企业名称列表,实现动态调整。
  选择使用可选企业名称的,委托代理人完成用户注册后,补充企业登记名称相关信息,提交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委托代理人凭用户注册信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不再审查,减少中间审查环节,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三、改革登记服务方式,着力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
  (一)推行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省工商局在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简称网上登记系统)分设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系统,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企业名称网上登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的相关要求和省工商局的授权,依法做好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指导申请人通过网上自主选择和申报企业名称,切实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的便利化水平。
  申请人可以选择网上名称登记,也可选择到窗口提交名称登记申请。对通过精准筛查和比对的拟申请名称,选择网上申请的,由查询系统跳转到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系统,委托代理人进行用户注册后,补充填报企业名称登记相关信息,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系统将名称申请信息交换到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简称业务系统);选择登记窗口提交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用户注册后,提交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由企业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
  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在收到网上名称登记申请和企业登记机关上报的企业名称信息后,对存在限用字词或者与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相近似的,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人工审核,将核准或者驳回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和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系统发送给注册用户。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下放企业名称登记权。建立企业名称授权登记制度,省工商局授权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青海湖市场监管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省局各直属分局核准冠“青海”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被授权局要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按照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依法做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三)推进企业名称规范化登记。省工商局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完善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行业特点规范化用语、建立行业特点用语与行业代码对应关系,在申请人选用规范化的行业特点用语后,系统自动对应行业代码,推进企业名称规范化登记。一是完善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将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和限制字词纳入禁限用字词库。二是规范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用语。对行政审批事项行业特点用语、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行业特点用语进行规范化处理,建立行业特点规范化字词库。三是建立行业特点与行业代码对应关系。与税务、统计部门沟通协调后,建立行业特点规范化用语与行业代码对应关系。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对非标准化用语填报的企业名称(新兴行业用语)应及时登记、上报。省工商局定期对新兴行业用语会同税务、统计部门进行规范化处理,建立行业代码对应关系,为申请人填写企业名称信息提供便利。
  (四)做好相关系统的改造升级和维护。省工商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业务流程、企业名称规范化登记、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等业务需求,对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为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精准筛查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等提供技术支撑。推进查询系统、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系统与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确保通过查询比对的拟申请企业名称能够直接对应到网上登记系统和业务系统。针对查询、比对量增长等预期,合理配置网络带宽、存储设备等资源,确保查询网站、业务系统高效稳定运行。运用互联网搜索引擎和大数据技术不断完善比对系统,加强动态管理,不断提高筛查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四、优化申请审核流程,切实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一)简化申请流程。经过查询系统筛查比对的企业名称,申请人选择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的,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和相关证件、材料纸质文件。但申请人选择向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的,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二)简化审核流程。对于通过查询系统精准筛查和比对,从网上直接提交的申请,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系统没有提示禁限用、相同、相似情形的,业务系统即时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将核准信息发送给注册用户;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系统提示存在相同或者禁用提示的,业务系统即时自动驳回,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驳回通知书》,将驳回信息发送给注册用户;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系统提示存在限用情形,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符合限用规则要求的文件材料的,或者网上登记系统提示存在相近情形的,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按职责实行审核合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将核准或驳回信息发送给注册用户,业务系统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驳回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时发放相关通知书。
  (三)简化登记流程。企业登记机关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将企业名称登记并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由企业登记机关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审核,免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属于同一机关的,应建立有效衔接机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业务系统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核时发现或者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提示该已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禁用规则情形的,不予登记。
  五、强化名称争议调处,有效维护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一)建立企业名称登记承诺制。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申请人在补充填写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后,填写《企业名称登记承诺书》,作出服从企业登记机关裁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等的承诺。
  (二)保护申请在先的企业名称。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时,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机关申请相同名称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机关作出裁决。
  (三)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之间的争议。省工商局制定企业名称争议快速处理规则,建立企业名称争议事后快速处理机制。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名称争议后,由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和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快速处理机制,共同进行争议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及时将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强制纠正。
  (四)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对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争议的,负责商标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的内设机构予以积极配合。
  (五)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法院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涉及企业名称登记流程再造、关联企业登记业务等重要改革事项,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有关建章立制、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等保障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调配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涉及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和登记机关,同时也涉及企业注册、企业监管、商标管理、信息中心等内设机构。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改革红利得到有效释放。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针对新兴行业登记、争议快速解决、上下联动、信用约束等工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完善企业名称争议调解机制,提高争议处置效率,维护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广角度宣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举措,让社会公众和企业了解改革新政,在方便查询、有效比对、精准筛查、网上登记过程中体验改革成效,进一步增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3日。
  青海省工商局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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