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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云工商竞争字[2018]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5-29
实施时间: 2018-5-29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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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直销企业在我省快速发展,直销监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销监管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直销市场经营秩序,依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意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直销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直销监管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直销监管主要对象。
  1.在我省登记注册的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其他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其他经营网点(以店铺形式经营直销企业产品的各类经营主体)。
  2.在外省登记注册,并已取得云南省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其他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其他经营网点(以店铺形式经营直销企业产品的各类经营主体)。
  3.在外省登记注册,未取得云南省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及其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申请直销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直销监管,由登记注册所在市、县级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纳入其他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其有违规直销行为,依法查处。
  (二)分级监管职责。
  1.省工商局主要监管职责:
  负责组织、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直销监管工作,研究、制定我省有关直销监管的制度、办法;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指导;对直销许可、直销企业扩大直销区域许可征询意见进行核查反馈;受理、转办、督办与直销企业及直销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本辖区直销企业报备、披露信息;对直销企业在省内组织1000人以上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实施备案监管;对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2.州、市工商局主要监管职责: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县(区)局开展直销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其他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指导,并对其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向省工商局报送本地区直销监管工作信息;协助省工商局对申请和扩区的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受理、处理相关举报投诉;对直销企业在辖区内组织直销培训及其他培训、会议、集会等活动实施备案监管和组织现场监督;对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3.县(区)级市场监管局主要监管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经销商、非直销经营网点及直销员、直销培训员进行宣传教育、建立档案、录入相关信息及日常监督检查;处理直销消费纠纷、投诉举报;现场监督检查直销培训及其他培训、会议、集会活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上级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下级机关管辖的事项直接实施监管,也可以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指定下级管辖。下级机关对发现不属于本局管辖或者本局难以处理的重大、疑难直销监管问题,应当及时报请上级处理。
  (三)市场监管档案及台帐的建立。
  省局、州市局的监管档案及台帐内容包括:
  1、《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材料;
  2、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设立批准文件、证件;
  3、直销企业及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4、直销企业在本省设立的服务网点一览表,包括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5、直销企业经销商一览表,包括经销商名称、实际经营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合同等信息;
  县(市、区)局的监管档案及台帐内容包括:
  1、服务网点授权书;
  2、服务协议;
  3、服务网点负责人任命书;
  4、服务网点从业人员登记表;
  5、服务网点场所使用证明;
  6、直销企业经销商一览表,包括经销商名称、实际经营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合同等信息;
  (四)行政处罚权限划分。
  对直销企业总部和省级分支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罚的,由省工商局或总部注册地的州(市)以上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直销企业其他分支机构进行调查处罚的,由州(市)以上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经销商进行调查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工商所(市场监管所)不单独查处直销违法案件。
  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负责查处直销企业报备、披露信息中的违法行为。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发现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中发布虚假信息及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应当将线索和证据移送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经销商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立案前和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商局备案。
  二、加强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管
  (一)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管主要包括:
  1.是否获得直销经营活动区域许可;
  2.是否设立服务网点,并完成备案核查;
  3.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
  4.是否建立和实行了完善的直销活动管理制度、退换货制度;
  5.是否以直销的方式销售非直销产品;
  6.是否存在信息报备、披露中发布虚假信息、具有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报备、披露信息的行为;
  7.是否存在发布直销员报酬广告,对产品夸大虚假宣传,宣扬直销员以往收入情况及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或诋毁同行业声誉等行为;
  8.是否遵守《云南省直销行业自律公约》。
  (二)服务网点的日常监管:
  1.是否取得营业执照;
  2、是否取得经营授权许可;
  3、退换货制度的执行情况;
  4.是否展示直销产品的价格,并与直销产品上标明的产品价格一致;
  5.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本企业的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
  (三)经销商、非直销经营网点的监管:
  1.经营资质与实际经营场所的检查;
  2.是否开展或变相开展直销经营;
  3.有无传销行为;
  4.有无虚假和夸大宣传行为;
  5.有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直销员的日常监管:
  1.直销员的身份;
  2.是否遵守《条例》和直销员行为守则、行为规范;
  3.是否按照服务网点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等。
  (五)直销培训员的日常监管:
  1.直销培训员的资质;
  2.直销培训员授课内容的合法性。
  三、重点监控直销员招募、培训、计酬及退换货
  (一)对辖区内直销员招募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1.招募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2.招募对象是否符合要求;
  3.招募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4.招募条件是否违反《条例》规定;
  5.招募广告内容是否违反《条例》规定;
  6.是否建立了招募对象身份验证核查机制;
  7.违规招募的其他行为。
  (二)对直销员和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的直销培训及其他培训、会议、集会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1.直销活动报备的监管,内容包括:
  (1)直销培训;
  (2)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培训、会议、集会;
  (3)直销企业的年会、大型会议。
  直销企业在我省组织直销培训以及其他培训、会议、集会等活动,可提前向地级以上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报备不属于行政审批,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了解、监督直销企业经营情况的一项措施;企业组织100人以上的活动,实行“两线”(工商或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三级”(省、州市、县区)报备。
  对于直销企业在省内组织超过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直销企业向省工商局以及州(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州(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委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记录会议内容,现场监管情况应向省工商局报告。1000人(不含1000人)以下的会议、培训等活动,按属地辖区监管的原则进行。
  2.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有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2)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直销员业务培训是否收取费用;
  (4)参加网上培训、考试人员与所招募直销员是否一致;
  (5)其他违反《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违规培训行为;
  (6)对非直销培训的其他培训、会议、集会活动是否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7)对参加人数1000人以下的培训、会议、集会活动要进行现场监督抽查,抽查率要达到百分之七十;对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培训、会议、集会活动,要全部进行现场监督,记录会议内容,并于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情况报送省工商局。
  (三)对直销企业计酬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1.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计酬制度;
  2.是否有变相提高佣金比例的行为;
  3.其他违规计酬行为。
  (四)对直销企业退换货制度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1.是否及时交付产品;
  2.是否按规定给消费者和直销员办理退换货;
  3.营销人员是否存在阻扰或者干扰消费者退换货的情况;
  4.企业是否设置障碍延长消费者退换货时间。
  四、建立直销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全面履行直销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直销市场监管体系,探索构建对直销企业实施“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教育督导”的自律导向机制。
  (一)政企沟通机制。
  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等多种形式,与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向企业传递政策信息,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积极改进直销监管工作,建立和谐的政企关系。
  (二)行政指导机制。
  组织直销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自律。针对直销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多种方式,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和规范。
  (三)企业约谈机制。
  对于有违规问题的直销企业,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方式,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提出警示,并给予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及时查找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信息公示机制。
  对直销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经销商、直销员及直销培训员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均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五)信用分类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机制,对直销企业的准入、经营和退出进行全过程监管,将直销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监管系统,作为评价直销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网络监管机制。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发挥网络监管方便、快捷的优势,逐步建立起以信息化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及时掌握有关直销企业的监管信息,进一步完善直销企业管理信息、经营活动信息、不良记录等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直销监管人员的队伍建设,配备综合素质高的业务骨干,其中要有熟练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的人员。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直销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办案技能的培训。
  (二)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进一步改善直销监管装备,配齐必要的执法办案工具,确保监管执法经费。
  (三)加强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防范监管执法风险。
  (四)直销监管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且当前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不明确、不清晰的地方,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的业务指导,下级要多请示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疑难情况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沟通请示,形成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和观念,统一行政执法的尺度和幅度,维护公平竞争的直销市场秩序。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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