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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直销企业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8-2
实施时间: 2018-8-2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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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销企业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直销企业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监管方式转变,进一步落实信用监管要求,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格局,加强企业信用约束,提高直销监管效能,引导直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落实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要求,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能和监管资源的配置使用,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日常监管与信用监管相结合、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本着“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直销市场秩序、诚实守信的直销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直销行业健康发展。
  二、分类监管对象
  (一)在我区登记注册的直销企业;
  (二)取得我区直销区域许可省外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
  (三)未取得我区直销区域许可的省外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销企业,包括其省级分支机构、市级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经销商、直销员等。
  三、监管对象分类
  分类评价采取百分制量化评定,根据考评得分结果划分监管类别,分为A、B、C、D四类。
  A类企业:考评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
  B类企业:考评得分75—89分(含75分);
  C类企业:考评得分60—74分(含60分);
  D类企业:考评得分低于60分。
  A类: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一年内未受到工商和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被投诉举报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善后处理积极消除影响,并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完毕且效果较好。能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较好。
  B类: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健全、管理比较规范,能够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一年内未受到工商和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被投诉举报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善后处理积极消除影响,并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完毕且效果较好。能主动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较好。
  C类:经营行为存在问题,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够主动,对企业经销商、直销员及各类经营主体监管不到位。被投诉举报后善后处理及消除影响工作不及时,在15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完毕且效果较差,对同一问题被反复举报投诉。落实监管部门工作要求不到位,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不积极、不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一般。一年内被工商和其他行政部门处罚1次;
  D类:经营行为存在严重问题,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对直销员、经销商及各类经营主体监管严重缺失。对企业投诉举报较多(3次以上),善后处理及消除影响工作迟缓且效果差,在15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对同一问题被反复举报投诉,一年内被工商和其他行政部门处罚1次以上(含1次)。
  直销企业一年内如有涉嫌传销、违规直销、虚假宣传欺骗误导等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况的直接列入D类。
  四、分类评价内容
  (一)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变更等相关情况;
  (二)直销企业信息公示情况;
  (三)直销员招募、培训、考试情况;
  (四)直销企业开展直销和传统经营活动相关情况;
  (五)直销企业计酬奖励制度相关情况;
  (六)直销企业直销员、经销商对产品介绍、宣传和推销相关情况;
  (七)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直销员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
  (八)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被媒体负面曝光情况;
  (九)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引发群体信访、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相关情况;
  (十)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受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十一)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十二)直销企业会议活动报备和企业信息报送相关情况;
  (十三)直销企业退换货制度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
  (十四)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置和公示相关情况;
  (十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情况;
  (十六)直销企业保证金缴存情况;(在自治区登记注册的直销企业)
  (十七)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直销企业分类评价标准》见附件。
  五、分类评价程序和方法
  直销企业分类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一年一次。
  (一)企业自评。直销企业对照《直销企业分类评价标准》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自评,向自治区工商局报送自评结果和自评报告。
  (二)盟市评价。各盟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经销商、直销员,根据日常检查和举报投诉、行政处罚等情况,按照《直销企业分类评价标准》进行考核评分,对本辖区内直销企业分类提出初评意见,1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工商局。
  (三)抽查核实。自治区工商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直销企业所在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初评反馈。自治区工商局根据直销企业自评和市盟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初评意见,结合日常监管和实地核查情况对照《直销企业分类评价标准》,于翌年1月25日前形成初评结果并反馈给直销企业。
  (五)审核评定。直销企业自收到初评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向自治区工商局申请复核,并提供复核的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即为最终评价结果。
  对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直销企业,自治区工商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六、分类评价结果运用
  直销企业分类评价结果在行业内进行反馈并抄告直销企业总部及盟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将作为自治区工商局、盟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直销企业开展日常监管、扩区核查、会议管理等重要参考依据。
  对评价结果为D级的直销企业,自治区工商局将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开展行政约谈,并要求企业向自治区工商局提交整改报告,落实具体整改措施。
  七、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建立直销企业分类监管档案,将每年对直销企业的评价结果记入档案,作为下一年度开展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A类直销企业监管方式以企业自律为主。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以规范教育为主,对企业报备的各类会议(有规定限制的除外)原则上不进行限制,各级监管部门到会跟踪检查不超过报备总数的5%。对企业的“双随机”(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涉案涉诉调查除外)。
  B类直销企业监管方式为一般性监管。企业进入下一年度被抽查核查的候选。对企业报备的各类会议(有规定限制的除外)一般不进行限制,各级监管部门到会跟踪检查不超过报备总数的15%,对企业的“双随机”抽查、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涉案涉诉调查除外)。
  C类直销企业监管方式为严格监管。自治区工商局、盟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存在的问题开展行政约谈。该企业列入下一年度被抽查核查的必选。对企业报备的各类会议(有规定限制的除外)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到会跟踪检查不少于报备总数的30%,一次参加人数超过50人以上(含)的会议不允许召开,全年报备各类会议和培训活动不超过10次。各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双随机”抽查、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涉案涉诉调查除外)。
  D类直销企业监管方式为重点监管。企业于6月30日前向自治区工商局提交整改报告,对照分类评价内容和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整改工作措施,整改期限为6个月。整改内容作为下一年度分类评价重点抽查核查的内容,企业列入下一年度被抽查核查的必选。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各类会议和培训活动,待整改结束后视整改效果确定。各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双随机”抽查、检查频次,以企业彻底整改后为限(涉案涉诉调查除外)。
  八、附则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直销企业分类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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