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藏政办发[2017]148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2-8
实施时间: 2017-12-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34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吸纳农民工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继续巩固和增强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地位,深化我区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努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主线,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深化产业发展方式转型、深化企业管理方式创新,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强化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全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进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积极争取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西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政策倾斜,进一步优化资质审批程序,简化资质审核条件,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取消资质审批行业初审环节,公开审批信息,共享审批结果,全面推进电子化审批,应用计算机智能辅助功能,精简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逐步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适当放宽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精简注册认证环节,缩短发证、认证时限。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鼓励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资质挂靠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适时制定《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条例》,强化对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适当放宽对边境一线、偏远村镇工程项目的招标规模标准、人员要求等条件。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进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整合建立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行网上异地评标,促进招标投标过程公开透明,制约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强化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建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全区重点项目企业优选库,坚决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要件,凡属企业经营自主权、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通过后续监管方式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严禁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要件。按照审批情况,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并联审批,同步办理,积极推进电子化审批监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制定并联审批办法。探索推行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欠缺的,可经书面承诺后容缺受理。打破部门界限,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程留痕,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共享工作平台。(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四)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从重点企业入手,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研究制定推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古建筑维修保护以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文物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改革现有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探索开展民用建筑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六)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严格落实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实行项目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明确各方主体在工程质量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加大质量安全责任的追究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物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全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水平。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加大抽查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物局、通信管理局、能源局、铁路建设运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检测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虚假报告行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设置,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允许工程质量监督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丰富监管手段;引进第三方检测机构,满足我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对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关键材料的检测需求。加大对建材市场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建材销售和违法生产加工建材产品等行为,从建筑用材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开展工程质量评优活动,定期开展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雪莲杯”优质工程奖评选等活动,对品质优良工程积极向国家推荐,申报全国“鲁班奖”“国优工程”等奖项,充分调动施工企业创优积极性,有序引导和鼓励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物局、通信管理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九)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全面放开建筑市场,打破行业和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置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优化进藏企业信息报送制度,推行企业基本信息报送从中央数据库下载并电脑智能核实机制,对企业法人授权书、主要从业人员等信息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在企业承揽业务时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在我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报送信息后,各地各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报送信息或备案,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加强对进入我区建筑市场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诚信管理力度。完善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加快实现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业绩等的互联互通。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并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参与,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承包履约管理。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担保、保险等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在合同条款中,建设单位不得强制在指定银行要求施工单位开立工程项目专户,不得强制要求施工单位购买非法定的工程类保险,不得代扣代缴应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的资金。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项目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等理由规避招投标,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批准立项和开工。(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银监局、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和财务评价。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和财务评价作为延期支付工程款、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对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发生变化的,要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量签认,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签订补充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或不按要求及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不批准其新建项目开工,不予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对审计中发现的多计工程结算价款等问题,要加大对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的问责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审计厅、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三)加快培养建筑人才。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依托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模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培训机制,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从业岗位,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将企业职业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现场检查、企业信誉等级、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和要求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建立完善工人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推动建筑工人培训和取得证书。优化考培分离制度,由执业者自主选择培训方式,对国家允许的职业资格,依照相关规定通过职业考核的应当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同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继续教育实现学时互认,减少重复培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加大职业鉴定改革,探索以施工现场从业水平和工程业绩为评价标准进行资格认可的方式,解决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基础薄弱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问题。采用行业认可的办法,对从业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工种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认定并颁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充分发掘西藏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依托职业院校、技能培训基地和民间组织以及技术艺人培养藏式特色建筑和古建筑施工的农牧区建筑工匠。(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探索发展建筑行业分享经济,放活企业用人制度,解决建筑行业各企业间由于业务量不同人才闲置和紧缺问题。推动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向专业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以技术工为主的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促进建筑用工规范化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通过实名管理、现场记工、专人管理、按月考核、签字确认和在线支付,从源头上防止工资拖欠问题和恶意讨薪事件,逐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督促施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作业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六)推广装配式和智能建筑。以拉萨、日喀则市为试点,因地制定推广适合我区实际的装配式建筑,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边境小康示范村、保障性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市政基础设施、特色小城镇、工业建筑建设项目中优先推广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同步推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木结构。加大各级财政对装配式建筑技术研究、规划编制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保障土地供应,开展试点示范,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培育壮大专业队伍,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到2020年,全区培育2家以上有一定竞争力的本土装配式建筑企业,引进3家以上国内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建成4个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十四五” 期间,相关项目审批部门要确保国家投资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管理。大力开展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产品的认定和推广使用,促进我区建造方式的改革创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加强传承创新,弘扬西藏建筑文化,注重建筑设计与西藏优秀文化的结合,培养在高原气候和藏式建筑方面的勘察设计领军人物。推行藏式传统建筑专家聘用或技术咨询制度,系统挖掘西藏建筑文化特质,通过建筑空间布局、造型样式、材质色彩等,恰当表达西藏地域文化内涵。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突出建筑使用功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在公共建筑设计方案评选中突出专家和公众作用。严格控制项目规划和方案设计环节,依托新型城镇化建设、特色小城镇建设和边境小康示范村建设,全面推进建筑设计工作,统筹城镇整体平面、立体空间、建筑体量、色彩、天际线、景观绿化等设计要素,设计成果真正体现西藏高原特征、藏民族特点和新西藏时代风貌,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真正培育一批西藏本地的设计队伍,全面提高全区的设计水平。(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八)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全面落实第三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口支援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在对口援藏省市的帮助支持下,“十三五”期间完成《西藏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西藏农村房屋建筑与施工技术规程》《西藏古建筑维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西藏绿色建筑标准》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鼓励区内设计企业、行业协会加强与全国建设标准相关单位的联系与合作,研究制定符合西藏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建立西藏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全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加快建筑企业“走出去”
  (十九)推动实施“请进来”和 “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中央、区外优秀建筑业企业落户西藏发展,落实相关激励政策,培育和发展具有本土元素的优秀建设工程企业。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思想,依托环喜马拉雅经济带的优势,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内外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走出去”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高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能力,拓展市场空间。(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依托政府驻区外办事机构,加强与当地区域间的协作,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推荐我区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区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区外发展做好服务。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在评优晋级方面给予倾斜,对区外从事工程经营管理的人员,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在促进产业发展中的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协会、学会等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和加强企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工作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推动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 豫建资质[2017] 2017/5/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3] 2013/5/2
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温政办[2023]7号 2023/2/2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集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信息的 闽建筑[2021]24 2021/12/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 苏地税规[2013] 2013/8/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进一步解决优化发展 黑建建[2016]5号 2016/5/2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 辽政办发[2017] 2017/8/1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 闽政[2013]44号 2013/10/25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业发展“十三五 2016/11/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 辽地税流[1997] 199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