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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藏政办发[2018]10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2-13
实施时间: 2018-2-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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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关于处理好国家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有关要求,全面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重要性的认识
  民间投资在我区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促进民间投资既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区稳增长、保就业、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我区民间投资蓬勃发展。但是,自2015年以来,我区民间投资增速总体呈现持续下滑态势,今年以来虽有所回暖,但民间投资占比仍然较低,持续增长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尤其是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程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重要性,自觉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79号文件要求,敢于担当,打破困境,破解影响民间投资活力的制约因素,有力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准设立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或非行政许可事项。完善“一站式”审批综合服务机制,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必须公开相应的要求条件和相关制度,并优化程序、明确流程、厘清责任,承诺办结时限。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发展改革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逗号前面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削减资质认证项目。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清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全力打破项目审批过程中技术审查的行政垄断。对中介机构暗中挂靠行政管理部门搞垄断经营、乱收费、高收费以及执业行为严重违规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责任;对不可缺少的测绘、评估、验资、环评等审批前置事项,由投资者或企业自主选择服务中介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或刁难企业。(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经营范围和住所登记等制度,统筹推进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改革,实现一照走天下。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加快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制度,实现市场准入、退出的良性循环。(工商局)
  三、清理核查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提高审批效率
  (四)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能够办理的,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加大问责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优化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建立社会群众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展改革委、政府督查室,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四、加大支持引导力度,推动民间投资创新发展
  (五)大力实施“互联网+”战略,加快推进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深度融合,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助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进入高科技和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工商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六)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项目的投入。[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七)加强创业基地和创业实训平台建设,鼓励支持各地(市)及有条件的县(区),依托城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创业示范基地,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八)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协作关系,通过联合开发、技术招标、专利买断等形式,及时引进、嫁接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走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路子。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认真梳理各类招商引资政策,整理出台全区招商引资政策文件汇编及优惠政策清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制定出台全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制定年度全区招商引资计划,将招商引资任务分解到各地(市)和各园区。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特色产业投资,鼓励参与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推动发展现代特色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展改革委,工商联)
  (十)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牧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牧民群众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牧民群众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工商联)
  五、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
  (十一)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入”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营企业开放。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二)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积极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六、细化政策措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十三)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在藏注册登记且经营实体在藏的民营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税局,财政厅)
  (十四)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方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五)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推动各地(市)出台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公安厅)
  (十七)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发展改革委)
  (十八)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优化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总体利用规划,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国土资源厅)
  (十九)规范铁路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发展改革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七、强化金融支撑,破解融资难题
  (二十)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优化授信管理和服务流程,完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融资难题。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与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鼓励地方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合作等,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用好政府主导的产业引导基金,以贷款贴息、绩效奖励、创新帮扶、项目扶持等多种方式,激活民间资本活力。积极研究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过桥转贷资金池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企业依法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互助担保机构。着力构建政策性保险体系,探索开展保险、保费补贴和品种试点,推行“小额贷款+小额保险”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异地融资,破解融资难问题。(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金融办,财政厅、西藏银监局、西藏证监局、西藏保监局)
  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提高依法办事水平
  (二十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深化政务公开,加强监督检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断提升公职人员诚信履职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和民营企业在每一件具体的行政事务中感受到以人为本、政务诚信。各级政府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十二)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各级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政府办公厅、监察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增强政府服务意识
  (二十三)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地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和商协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制定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意见,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与企业家面对面交流沟通,进行政策咨询和解答,及时收集和反映企业诉求,切实协调解决企业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工商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十四)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科技厅)
  (二十五)坚持把民营企业员工培训、人才培养纳入政府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强化宏观政策导向,提振投资信心
  (二十六)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十七)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帮助民营企业加大对适应国内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需要项目的投资力度。[发展改革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十八)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小微企业名录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对分散在各部门的扶持政策进行梳理汇总、归类整合和集中公示,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十九)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三十)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本领域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充分发挥积极性,鼓励各地(市)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关于促进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努力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政府督查室、发展改革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各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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