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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文[2017]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中宣部
发文时间: 2018-5-2
实施时间: 2018-5-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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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央文化企业各主管部门办公厅,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50号),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发[2017]3号)、《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负责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的意见(试行)》(文改发[2016]10号),现就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有关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一)中央文化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注册资本增减、重组整合、破产解散、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组建集团、发行债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研究审批。涉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需取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二)涉及重组整合、股改上市、重大投融资活动、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须报中宣部。重组整合是指中央文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收购等方式,对企业资产、业务、组织等重新组合和设置;股改上市是指中央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新三板挂牌交易;重大投融资活动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研究决定,会导致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或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投融资活动,投融资额占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或超过5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变更是指依法代表企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社长等的变更。重组整合、股改上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中宣部、财政部,经中宣部同意后由财政部批复。对于重大投融资活动,采取备案管理,由主管部门直接报送中宣部备案。企业是投融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宣部文改办主要就是否有利于宣传文化主业发展、是否影响国有控股地位、是否违规引入资本等掌握有关情况,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作回复,即为无意见。
  二、关于完善中央文化企业负责人管理机制
  (一)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由中宣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察并提出任免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中管干部按照中央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执行。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设立的文化企业集团公司。目前已成立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干部管理体制暂维持不变,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今后再设立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以及其他中央文化企业负责人管理,暂维持现行体制不变。主管部门在任免其中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前,向中宣部、财政部征求意见,经中宣部同意后,由财政部回复,并向工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三)公司制中央文化企业中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对委派人选、工作规则等进行规范。
  三、关于推动中央文化企业落实社会效益管理要求
  (一)加快推动中央文化企业完善促进两个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中央文化企业党委成员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党组织负责人兼任企业一把手),切实履行内容导向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从事内容创作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编辑委员会、艺术委员会等专门机构。
  (二)中央文化企业要着眼于促进两个效益相统一,制定完善发展战略规划。规划由主管部门征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同时报中宣部、财政部。中宣部文改办、财政部文化司(文资办)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作回复,即为无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负责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主管部门建立完善考核机制,组织实施有关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其中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不低于50%。社会效益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类型,参照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出版发行、影视、演艺等行业领域的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办法,并结合文化发展战略、企业功能定位、内部制度建设以及监管重点等因素确定。综合考核采取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考核责任书与任期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考核目标应根据经中宣部、财政部同意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考核责任书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四)中央文化企业上一年度社会效益情况,应于每年1月20日前由主管部门分别向中宣部和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送。中宣部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要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财政部办公厅 中宣部文改办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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