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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7]259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2-27
实施时间: 2017-12-27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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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市委办公厅转发〈中共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7]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推动深化改革、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审计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内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切实整改审计查出问题。
  二、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挂销号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挂销号制度,将“问题清单”与“整改清单”全面对接,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实行“对账销号”。
  (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审计机关的重要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结果情况,并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结果。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适时牵头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督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各级政府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决议,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文书生效后,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向本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情况,以及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三)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将审计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要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被审计单位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机关要督促其制定进一步推进审计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出具体说明。
  (四)完善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审计机关应加强与人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巡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问题线索移送和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完善监督协作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审计结果会商、审计对象约谈、审计情况通报、审计结果公开等制度,发挥督促整改整体合力。
  三、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和整改结果公开
  (一)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要切实抓好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细化问责追责程序和措施。审计机关要切实履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报告责任,加强对审计整改过程的督促检查,依法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
  (二)加强整改考核问责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考核有关部门(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办公厅(室)对不按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整改中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审计机关应提请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对审计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需追究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他专项审计以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或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
  四、努力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各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正确对待审计查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整改工作;要注重治本,建章立制,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切实规范财政和财务收支行为。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区分应由被审计单位整改的具体事项、需要主管部门牵头解决的宏观事项、需要政府推动整改的重大事项,分别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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