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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8]70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5-2
实施时间: 2018-5-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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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日
  南京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要求,稳妥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以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创业创新活力最强的区域为目标,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问题,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及推进时间
  (一)试点范围。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要求,在南京江北新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落户在试点园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特定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适用本方案。试点园区范围外的市场主体,仍按现有审批、监管规定执行。
  (二)事项范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对特定的100项行政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试点改革。对于100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外,不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如试点园区需纳入改革试点,由试点园区所在区政府提出(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直接提出),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三)时间要求。试点期限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4月16日前完成方案上报省备案,4月底制定完成配套监管制度,5月1日起试点园区全面实施改革,9月份迎接改革评估验收。
  三、改革方式及工作要求
  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要求,将100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五类管理方式。
  (一)取消审批。对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备充分的市场自由竞争条件、通过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能够实现自律管理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可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政府需要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为线索开展跟踪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将备案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若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经现场验收、样品检测等实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营行为且风险可控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办法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四)提升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
  (五)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四、建立与“证照分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
  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必须综合运用各类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区相关部门要克服只管有证的、不管无证的、不审批就不监管、出了问题就暂停审批等错误认识,做到不管部门发不发证、不管企业有没有证,都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管好是尽责,不管是失责,出现问题要追责。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决防止审批与监管脱节,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一)及时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对应100项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具体行使层级及具体行使部门。市、区相关部门对应五种改革方式对主管行使的事项逐项制定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其中:
  1.对于取消审批的事项,市级相关部门、栖霞区、江宁区以及试点园区要逐项明确取消审批后的相关管理举措,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保证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栖霞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于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级相关部门、栖霞区、江宁区以及试点园区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管理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及需要报送的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明确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办法、相关处理措施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栖霞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对于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市级相关部门、栖霞区、江宁区以及试点园区要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企业办理审批需提交的材料,明确和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批后监管举措。重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承诺开展检查,发现企业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始经营的,取消其审批文件并纳入信用监管。对于申请人有不良记录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对承诺不实的,依法记入不良记录,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栖霞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对于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事项,市级相关部门、栖霞区、江宁区以及试点园区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工作手续,明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卫计委、栖霞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事项,市级相关部门、栖霞区、江宁区以及试点园区相关部门要制定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制度,把握风险节点,强化风险防控,同时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委、市安监局、栖霞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市、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监管平台功能,明确检查频次、监督考核等具体要求,针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部门“双随机”监管抽查平台运用情况、抽查计划完成情况、检查人员执法情况开展定期通报,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栖霞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进信息共享,实行协同监管。要充分利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通,为联合监管、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市工商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注册后,落实“双告知”制度,通过书面告知办事者领照后需办理相关许可,通过信息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认领许可主体,上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等信息。建立健全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加强风险防范,实现登记和监管的无缝衔接,有效推进“宽进严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栖霞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市、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的具体管理举措、备案管理办法、告知承诺办法,以及相关业务标准、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等材料,以电子文本的形式,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送。其中,市级部门报送市编办(市审改办)备案,栖霞区和江宁区相关部门分别报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整理汇编后报市编办(市审改办)备案。(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栖霞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实行信用监管,强化风险研判。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承诺告知和企业提供的信用承诺书要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部门官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通过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社会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实现科学化、协同化、精细化监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栖霞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对市场主体实施惩戒的信息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推进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栖霞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证照分离”改革是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重要举措。要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改变以审批发证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管理体制,使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改革措施落实。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自职责牵头做好改革推进和协调工作;市、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制定改革配套举措,帮助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园区要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具体方案,稳步推进改革试点。
  (二)统筹协调推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等相关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三)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评估机制,全面分析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激发创业动力、助推创业富民、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实际成效,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改革落地生效。
  附件:1.南京江北新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100项)
  2.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100项)
  3.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1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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