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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规[2018]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5-28
实施时间: 2018-7-1
失效时间: 2023-6-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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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财政局:
  现将《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8日
  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政府性资金审计、会计业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0]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性资金审计、会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以下简称业务名单)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业务名单的征集、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择优原则。
  第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业务名单每三年征集一次,期间根据业务需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业务名单中征集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应不低于在四川省财政厅年度报备总户数的50%。
  第六条 业务名单征集由成都市财政局负责,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成都市财政局及各区(市)县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 业务名单征集
  第七条 申请进入业务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有效执业证书,在财政部门年度报备合格;
  (二)连续执业3年以上,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重大工作失误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等不良记录;
  (三)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
  (四)业务项目抽取后,能在24小时内到达业务现场参与比选和开展工作;
  (五)注册会计师达5人以上,专职从业人员10人以上。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业务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并向市财政局书面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入业务名单的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
  (四)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为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和税务机关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纳税证明;
  (七)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业务名单征集依照如下程序:
  (一)成都市财政局发布征集通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时限将材料送达成都市财政局;
  (三)成都市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核实;
  (四)成都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名单;
  (五)成都市财政局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业务名单进行审核确认;
  (六)经审核确认的业务名单在成都财政会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通过成都财政会计网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业务名单使用
  第十条 建立业务名单后,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等凡以财政性资金支付经费的审计、会计业务,一律在业务名单中选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业服务。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应进行政府采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业务名单的使用通过成都市政府性资金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选聘方式采取轮转配比法或综合评定法。
  (一)轮转配比法
  轮转是指每一轮业务名单使用工作启动时,业务名单中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待选池”;使用单位通过管理系统随机从“待选池”中抽取会计师事务所;已被抽取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已选池”,直至“待选池”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全部抽取完毕,即开始新一轮的使用抽取。依此方法周而复始,业务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机会均等。
  配比是指使用单位从业务名单中抽取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系统按所需数量的5倍随机产生抽取结果;若第一次抽取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满足业务需求,使用单位可申请再次抽取,但一个单位(项目)最多只能随机抽取两次。
  使用单位在随机产生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通过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最终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原则上使用此方法。
  (二)综合评定法
  综合评定法是指对于使用单位有特殊要求、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重大或专项审计、会计业务,根据业务名单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专长、经验以及业务的需要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门与使用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 业务名单按照分层分类原则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和使用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需要在业务名单管理系统中分别提供和选择相应的服务类别。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申请表》
  使用单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申请表》(附件1),按预算管理关系确定受理的市级或区(市)县财政部门。
  (二)提交申请表
  使用单位带上加盖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申请表》,向确定受理的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财政部门对表列项目是否真实、填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核实后,根据其业务需求,确定选聘方法。
  (三)抽取会计师事务所
  采用轮转配比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财政部门核实申请后,当场启动随机抽取程序,业务名单管理系统根据申请信息自动生成会计师事务所推荐名单,并由使用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四)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采用轮转配比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使用单位从随机抽取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按照第十一条(一)规定的方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采用综合评定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第十一条(二)规定的方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选定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选聘结果录入管理系统传送至财政部门。
  (五)公告选聘结果
  选聘结果通过成都财政会计网向社会公告。
  (六)签订合同
  使用单位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七)执业信息反馈评价
  使用单位业务项目完成后,应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反馈表》(附件2)所要求的内容,通过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反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参与比选的情况。未完成反馈评价的单位不得再次使用业务名单。
  第四章 业务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对业务名单实行期限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
  第十五条 业务名单使用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依第二章规定的条件、程序重新进行业务名单征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信息、执业水平以及服务质量等情况对业务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动态调整。
  (一)业务名单的补充
  当业务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满足我市政府性资金审计、会计业务的需要或有新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加入时,可按征集条件每年补充一次业务名单。
  (二)业务名单的调出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务名单中调出:
  1.执业人数和资质等发生变更,不再符合业务名单入选条件的;
  2.执业水平、服务质量不高,所提供业务报告经审核有重大问题的;
  3.工作失误给相关利益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违反合同约定,分包、转包、转让接受委托项目的;
  5.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执行项目的;
  6.接受有关单位指定业务,承接我市政府性资金审计、会计业务项目的;
  7.通过贿赂、串通、恶意低价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服务项目的;
  8.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9.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
  10.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11.其他不符合业务名单资格或要求情形的。
  业务名单的调出由成都市财政局会同熟悉行业的相关专家经研究核实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进入业务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业务水平、诚信建设、服务内容、办事效率、参与比选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其选聘、奖惩和今后进入、退出业务名单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业务名单征集、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公平、公正,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业务名单征集、管理过程中,违反工作规程、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有重大工作失误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进入业务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受托业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可靠。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参与选聘、接受有关单位指定业务、存在工作过失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财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提醒、警告、停用或取消业务名单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与有关方通同作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会计师事务所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业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要如实、全面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所需资料,要按办法的规定及时反馈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信息。对授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干扰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地工作,在执行合同中任意中止、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务名单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2月23日实施的《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暂行管理办法》(成财会[20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情况反馈表
  3、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网上操作流程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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