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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落实承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7]64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8-9
实施时间: 2017-8-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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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落实承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落实承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过完善基本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努力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承接机制,确保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落得实、接得住、管得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简政放权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放权部门要建立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简政放权等情况及时调整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完善事前评估制度。放权部门在主动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之前,纵向上,要充分征求承接部门、企业群众、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横向上,就同级立项、同级审批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科学论证取消下放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协同性和配套性。对于下放的事项,可以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探索差异化放权,但不得擅自增设限制条件。
  第四条 完善审批标准化制度。放权部门要制定下放职权的审批标准,依托“多规合一”平台,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办理标准、办结时限、服务承诺和办理结果等内容,约束和规范承接部门的审批行为。承接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放权部门制定的审批标准制定审批工作细则,编制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40%。
  第五条 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和要素。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建立“交接单”制度。放权部门要与承接部门签订权力交接清单,逐项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交接处(科)室、交接期限,实现无缝衔接,除特殊情况外,交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交接期间行政相对人向放权部门或承接部门申请办理的,按照“首问负责”的要求,应当先行予以受理,受理后与交接相对方经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 完善放权培训机制。放权部门在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同时,要开展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制定培训方案,成立业务骨干指导组,采取集中办班、对口辅导、座谈交流、电话释疑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指导和业务培训,解决承接部门接不住、管不好等问题。
  第八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区、各部门作为简政放权的主体,要加强对取消、下放、转移行政职权的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对取消的行政职权,取消权力的部门重点监管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批机构是否仍然继续审批、核准和认定,或者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
  对下放的行政职权,放权部门要对承接部门承接事项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管,重点监管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要求,有无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有无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等情况。
  对转移的行政职权,转移权力的部门重点监管承接主体在承接期限内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转移协议执行、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等情况。
  第九条 建立健全保障措施。放权部门要出台配套措施,为承接部门提供必要的保障,移交相应的审批事项档案、办事表格和示范文本等,确保承接部门接得住、管得好。
  第十条 建立事后评估报告制度。放权部门在下放行政职权的决定公布满半年、一年时,对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减轻企业群众负担、便民利企、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的实效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承接部门要在承接行政职权事项运行满一年时,向放权部门专项报告承接事项的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取消下放行政职权的落实承接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行政职权的运行及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 畅通投诉渠道。放权部门要建立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社会各界的投诉信息。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受理承办,对于群众举报的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的举报情况要及时反馈相关地区和部门,加大对企业、群众举报的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核查处理力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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