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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7]11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2-13
实施时间: 2017-12-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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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
  有企业改革的重大部署,以提高国资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监事会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加强监督与改进监督相结合。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地位,增强监督力量,强化监督作用。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实施分类监督,加强监督成果应用力度。
  2.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支持监事会继承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鼓励监事会探索适应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的新方式新方法,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坚持推进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落实监事会待遇,加强工作保障,严格工作标准,严肃责任追究。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实现
  市属国有企业全覆盖,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企业“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中的监督制衡作用,构建以外派监事会为主导的“六位一体”大监督格局。
  二、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工作体制
  (四)明确监事会定位和职责。监事会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监事会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作出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理顺监事会监督体系。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监事会进行管理,研究决定监事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构筑领导决策、协调处置、监督报告3个平台,实现出资人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对市属国有企业独立行使检查、报告、评价、提出建议等权利。国有企业及董事会、经理层应自觉接受监事会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六)突出监事会监督工作重点。监事会应根据企业功能分类、发展阶段、内控建设等情况,以企业财务监督为核心,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为重点,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体系。
  (七)加强监事会管理机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建设。监事会管理机构承担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资委交办事项,开展完善制度、配套政策、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行政保障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法确定监事会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级别、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市国资委要加强监督专门力量,构建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监督工作闭环。
  三、进一步健全监事会监督工作机制
  (八)建立监事会履职报告制度。对于市属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行为等重要监督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告”制度;监事会开展年度集中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情况,实行逐户向市国资委、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制度。
  (九)建立监事会履职记录制度。建立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内容包括日常驻企业时间、列席企业会议、发表监督意见、提交监督信息、提交检查报告等情况。
  (十)建立监督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市国资委对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在国资监管网络平台上实行“一企一公开”,也可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建立问题整改落实约谈机制。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授权约谈企业领导人员,督促整改落实有关问题,约谈后对整改落实不力的领导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建立检查移交整改机制。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问题和风险分类,并移交相关部门。对监事会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负责跟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企业是整改落实的责任主体。
  (十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贡献重大的监事会成员予以表彰,对企业重大违规和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隐匿不报、或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监事会成员,依法追责。
  (十四)完善企业支持配合检查机制。企业原则上都要设立监事会工作部门,或确定内部有关部门承担监事会工作职能。企业召开各种重要会议,要按照《监事会列席企业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提前通知监事会,并送达会议文件资料;根据监事会要求,企业应及时提供财务会计、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等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十五)建立监事会双轨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公务员专职监事与市场化选聘专职监事相结合的监事会双轨运行机制,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专业人员充实监事会队伍,增加监事会力量,探索构建外派监事会办事处组织架构。
  四、进一步用好监督成果
  (十六)将监事会监督成果作为考核依据。将监事会发现的企业经营短板和经营风险等问题,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把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及任免建议,作为选拔、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的重要参考。
  (十七)充分听取吸纳监督意见。组织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开展工作中,应听取、参考监事会的意见建议,充分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等监督资料。
  (十八)强化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对监事会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市国资委应督促跟踪企业建立整改责任制,设立整改台账,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对部分重大问题或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深入核查。
  五、进一步推进监事会有效监督
  (十九)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需要。监事会要准确把握监督定位,按照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要求,积极适应监管职能转变,兼顾增强企业活力、强化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更多采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十)深入企业开展检查。监事会要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深入企业、深入一线,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要增强监督的灵活性,善于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核查,检查结果要经得起检验。要充分参与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重点分析和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可另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二十一)切实提高报告质量。外派监事会是“报告”责任主体,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是监事会工作成果的主要体现。外派监事会要在深入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报告中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二十二)高度重视监事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监事会工作,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涉及监事会的各种问题和事项,为监事会依法履职和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将支持监事会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总体部署,统筹谋划,认真落实。
  (二十三)加强监事会履职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合理设置和确定监事会的机构编制、职务职级,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监事会成员工作待遇。监事会履职所需工作经费要予以足额保障。监事会开展境外资产检查等工作必需的条件,相关部门要在各自权限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和配合。
  (二十四)加强监事会队伍建设。监事会管理机构要严格任职资格和条件,选配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员担任监事会成员,加强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监事会成员业务能力和水平。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在下属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监事会应提高专职监事比例。监事会设立、职责、工作开展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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