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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直属企业增资扩股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资产权字[2015]11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5-26
实施时间: 2015-5-26
法规类型: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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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直属企业:
  企业增资扩股是募集资金、引入投资者的重要渠道,是进一步优化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方式,有利于企业提升资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促进自治区直属企业规范增资扩股行为,推动国有资本在流转中实现保值增值,通过市场化机制选择企业需要并恰当的投资者,推进国有企业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直属企业增资扩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增资扩股是指自治区直属企业及其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增加股东投入资本的行为。
  二、企业增股扩股行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操作,平等保护原股东和投资者各方合法权益。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要求,企业引入新股东实施增资扩股要通过依法设立且具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省级以上交易机构引进新的投资者,更大范围内征集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
  实施股份制改革的企业、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及上市公司涉及的增资扩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增资扩股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增资扩股;权属关系明确或产权纠纷解决后,方可实施增资扩股。
  四、企业增资扩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自治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企业实施增资扩股行为,要充分考虑资金需求与战略合作等关系,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对选择投资者。增资扩股既要保证国有资本在流转中保值增值,又要确保引进的投资者在企业文化、治理结构、技术创新、市场优势等多方面的融合能力。
  五、企业实施增资扩股要做好可行性研究,企业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要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及增资扩股说明书,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六、自治区直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增资扩股的行为,非重要子企业因增资扩股导致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行为,其方案由自治区国资委(受国资委委托履行企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其他增资扩股行为,由自治区直属企业的一级企业批准,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按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有关方案,不纳入脱钩改革范围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实施增资扩股行为,由原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批准。
  企业增资扩股涉及改制或专项改革的,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规定报批和履行程序;涉及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按照自治区国资委批复的混合所有制方案执行。
  七、企业实施增资扩股,投资者原则上可以货币、实物资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出资,可一次缴足或多次缴足,由股东各方协商确定。涉及引入境外投资者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需开展审计评估工作的,由经济行为批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后,股东之间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合理确定股权价格和比例。
  八、企业管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方案、确定国有产(股)权价格、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九、交易机构、标的公司、增资方、中介机构等增资参与主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增资而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对自身原因导致的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增资扩股参与主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法律责任,防止增资扩股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利益输送。
  十、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是自治区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从事全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要充分发挥交易机构市场平台的融资功能,不断建立并完善投资者信息库,科学合理管理维护投资者信息,为自治区直属企业增资扩股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并完善企业增资扩股进入产权市场择优选择投资者业务规则、综合评选办法及工作流程等,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后实行。规范开展企业增资扩股进场业务,做好增资扩股项目的申请受理、信息发布、投资意向登记、择优选择投资者、募股资金结算及鉴证等相关工作。
  十一、实现集团化管理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应制定企业增资扩股管理办法或意见,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存在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反馈。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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