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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广西文化产业发展和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资发[2017]6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12-29
实施时间: 2017-12-29
法规类型: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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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各自治区直属企业:
  《关于促进广西文化产业发展和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关于促进广西文化产业发展和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广西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促进广西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就促进广西文化产业发展和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开放合作,进一步构建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广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出更多更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文化产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一)继续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1.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继续推进广西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文化体制改革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对转制的国有文化企业要注入与其经营相匹配的资本金和相关资产,保障转制企业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盘点清理散落在有关部门及单位的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音乐厅、剧场剧院等国有文化资产,将优质国有文化资产注入国有文化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支持已完成转制国有文化企业的发展。原有的各项扶持资金及其申请渠道维持不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转制过程中的资产划拨、土地和房产过户等问题,转制后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相关转制遗留问题。对演艺类文化企业,要切实落实“一团一场”政策。
  (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引导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惠民工程,创造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化产品,丰富群众性文化和文艺活动。有序推进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进程,编制年度公共文化服务支出预算,依法依规采购文化企业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
  (三)推进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要求,推进广西国有文化企业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划拨、吸收兼并等方式,整合本地区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的资源,形成跨行业、集团化、集约化经营体系,增强国有文化企业的发展能力。鼓励国有大公司、大集团直接或参股投资文化产业,国有大公司、大集团独资或控股投资的文化企业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等优惠政策。
  (四)落实文化经济政策。
  落实国家对国有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转制演艺类文化企业继续实施原有正常事业费的扶持政策,并视财力情况逐年予以适当增加。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文化企业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在同等质量和价格条件下,对广西国有文化企业实行设置1—3分的政策功能分,支持广西国有文化企业发展。
  (五)加大对文化产业的资金扶持。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需求,注重对国有文化企业资本金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加大对社会效益突出的文化产业项目的扶持力度;扩大广西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规模,推动文化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有效运用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杠杆作用,带动和吸收社会资本参与,不断引导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六)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做好文化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落实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和土地优惠政策,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集成发展的文化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七)继续实施文化精品创作工程。
  注重发挥“五个一工程”、“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等优秀工程(奖项)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研究的投入,保障科研项目和精品创作的经费,扶持一批具有桂风壮韵的精品作品。
  (八)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发挥教材教辅主渠道作用。
  支持和鼓励广西国有出版发行企业充分发挥教材教辅代理、出版、发行的主渠道作用,确保教材教辅材料供应健康有序发展。
  (九)促进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以“文化+”模式,鼓励和支持广西国有文化企业创新业态,促进文化产业与科技、旅游、体育娱乐、饮食养生、互联网、农业、制造业、金融业等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展。通过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延伸文化产业链,拓展文化产业发展空间。
  (十)支持国有文化企业扩大开放合作。
  鼓励和支持广西国有文化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文化投资。强化品牌驱动,大力宣传展示广西优秀文化,积极打造广西品牌。加快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组织和重点国家的城际文化交流合作机制,推进文化交流合作,加快形成文化产业开放发展新格局。
  (十一)培育文化企业人才队伍。
  鼓励和支持广西国有文化企业实施“四个一批”人才工程,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培养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建立起留得住人才的内部机制。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解决艺术人员的进出问题,继续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人事厅关于我区艺术表演专业人员提前退休试行办法请示的通知》(桂政办〔1995〕129号);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加强再就业培训,通过转岗等方式有效解决。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根据需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高端文化人才,引入的高端文化人才的薪酬实行单列管理,不挤占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三、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自治区直属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自治区国资委为自治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文资监管机构),并建立自治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全区各设区市可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授权归口一个职能部门履行本级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作为本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文资监管机构);构建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管理体制机制。
  (二)文资监管机构的职责。
  1.全区各级文资监管机构要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方针政策,对国有文化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做大,防止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自治区国资委依据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全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自治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全区各设区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等。全区各设区市文资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职责。
  3.全区各级文资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国有文化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4.全区各级文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监督等基础管理工作。
  5.全区各级文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文化产业布局。
  6.全区各级文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文化企业出让国有资产产权,必须按照规定流程,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挂牌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全区各级文资监管机构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国有文化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另有规定需要报审、报批和备案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8.全区各级文资监管机构要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导向规则,完善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参与对国有文化企业实施年度“双效”业绩考核,促进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国有文化企业党的建设。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国有文化企业党委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推动国有文化企业经营管理全面发展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全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创造出更多更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国有文化企业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把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
  全区各市县党委、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支持本地区国有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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