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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8-18
实施时间: 2017-8-18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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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出资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从制度、组织和落实上认真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制度保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细则,进一步明确本企业责任追究具体资产损失划分标准和处理标准。以上责任追究细则及标准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组织保障。要明确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职责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同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工作保障。要按照《通知》规定,严格开展权限范围内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发生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要将上半年及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17年8月18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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