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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税]发[2016]607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6-30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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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改革要求,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财税[2016]69号),现将我区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税率
  我区各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铁矿石3%、石灰石6%、井矿盐5.5%、石膏8.5%、石英砂3.5%、煤层气1%、砂石3元/立方米、粘土3元/立方米、贺兰石30元/吨、地热12元/吨;对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按照3元/吨征收。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要求
  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征管,应收尽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税政与条法处、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三处、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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