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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工商发[2016]6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9-6
实施时间: 2016-9-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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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法制办:
  现将《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辽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完善省级层面的数据交换机制。按照《通知》中《“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结合辽宁实际,由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统计局负责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改造升级各自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搭建数据交换、管理和共享环境,制定数据交换技术方案,确定数据交换内容标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通过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的数据交换,实现全省范围内各级工商与人社、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确保实施改革时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有效融合使用。
  二、建立完善顺畅高效的信息应用机制。省工商局负责在改革实施前,将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存量基本信息推送给省人社厅、省统计局;改革实施后,负责将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增量基本信息及时推送给省人社厅、省统计局;每年年报报送截止后,负责将全省企业年报相关信息批量推送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省人社厅负责将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收集到的相关基础信息及时推送给省工商局。省统计局负责将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到的相关基础信息及时推送给省工商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和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信息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同时,建立相互间数据信息共享对帐机制,加大对共享数据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三、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各地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推动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工商发[2016]31号)、《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将统计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工商发[2016]34号)中涉及《通知》的相关内容,与《通知》不符的,除实施时间外,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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