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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工商市[2018]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2-1
实施时间: 2018-2-1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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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开展备案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目前,相关经营者的合同格式条款“应备不备”问题比较普遍。各地对备案工作也缺乏重视,存在备案工作虚化弱化问题。有的地方没有固定人员负责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有的甚至违反《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出台不予开展备案工作的地方文件。为切实贯彻《规定》,落实“放心消费在浙江”要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工商局就加强全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摸清情况底数。各地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律意识,要充分认清做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是减少合同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放心消费在浙江”的重要措施。要开展情况摸查,认真梳理有无地方政策文件出台,有无落实备案工作人员,有无正常开展备案工作等情况(梳理表格见附件1)。各地要通过工商注册系统查询涉及《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建立应当备案经营者的名册,逐一了解是否存在使用合同格式条款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情况。
  二、广泛宣传,分级落实责任。各地要通过媒体、网络、日常走访、巡查等形式向相关经营者积极宣传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相关规定。2018年4月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将备案告知书(附件2)逐一送达到“应备不备”的经营者。全省各级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明确的职责落实备案工作。省、市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既要对本级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落实备案责任,同时也要对下级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三、加强监管,依法处理。2018年5月底前,督促经营者备案;对“应备不备”的经营者,要按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警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处罚信息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企业不得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各地出台的不予开展备案工作的地方政策,由上一级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政建议方式予以纠正。
  各地要研究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备案工作在日常中得到落实。请各地市在2018年3月15日前将附件一报送省局,6月20日前将工作情况总结和附件3报送省局。
  省工商局联系人:市场合同处 陈旭锋  唐新亮
  联系电话:0571—89769041/89769061
  附件:1.XX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情况梳理表
  2.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告知书
  3.XX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相关附件:
1.XX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情况梳理表.xls    
2.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告知书.doc    
3.XX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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